河北,一男子入狱服刑还不到两天,就因病情危重被送往医院,最终不幸离世。男子家属认为,男子的死亡与其在监狱遭到殴打、虐待以及治疗不及时有关,故申请国家赔偿。经过一审、二审,案件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但结果却令人意外。
2017年,男子白某某因犯下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多起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同年11月15日,他被押送至监狱,然而谁也没想到,这竟是他生命的终点。
在入狱当天,白某某经历了入监集中教育、体检等一系列程序。在体检中,监狱医院发现白某某患有重度贫血等疾病。
之后不久,白某某被安排入住监狱医院接受治疗。然而仅仅过了一天,白某某的病情就急剧恶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白某某的离世让他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认为白某某的死亡与在监狱遭到殴打、虐待以及治疗不及时有关。
因为监控视频中出现了几人围着白某某斥责的画面,而且白某某时常被要求固定一个姿势很久。
于是,他们向隆尧监狱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2万余元。
然而,监狱却否认了家属的指控。他们表示,白某某在监狱期间并未受到任何殴打、虐待,且监狱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治义务。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升级。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调取了白某某在监狱期间的视频资料,询问了相关证人,并委托了医学会对白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确认白某某是因病而亡。
虽然白某某的家属指控存在殴打、虐待等问题,但经过调查并未发现任何证据。
白某某的家属仍然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还认为,监狱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当之处,如未及时输血、使用无资质人员输液、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白某某的病情恶化,最终离世。
然而监狱医院坚持认为,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
同时,监狱医院虽然为乡镇级一级医院,但不具备输血资质和能力,所以在对白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白某某的家属认为,监狱存在殴打、虐待以及治疗不及时等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白某某的死亡。
然而,经过调查和鉴定,当天新来的服刑人员中并没有人对白某某进行殴打,也没有人要求白某某固定姿势。有部分新来的围着白某某斥责,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
其次,关于治疗不及时问题。
监狱医院认为白某某在入监体检后,发现其患有重度贫血等疾病,已经及时安排了他入住医院治疗,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而且白某某是突然病情恶化,不能归咎于监狱医院的治疗不及时。
根据鉴定意见,白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在自身贫血基础上肺部炎症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这一鉴定意见也排除了监狱医院的救助行为与白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监狱方不存在过错,白某某的死亡与监狱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了白某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白某某的家属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他们坚持认为,监狱存在殴打、虐待以及治疗不及时等侵权行为,这些行为是导致白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他们对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也提出了质疑。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白某某生前遭受虐待、殴打,虽然白某某的突然死亡对家属的打击很大,但赔偿需要证据,而现在证据明显不足。
此外,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白某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强奸,抢劫,非法拘禁,都是针对女性的吧?多余判坐牢,直接死刑就生省了打官司这事。
赔个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