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在地里弯腰干农活时,被男村民从身后按倒在地上,女子被突如其来的袭击,吓到导致没有立即反击。女子丈夫发现后误以为女子是自愿的,打了女子一顿并与女子离婚。男村民被拘留后,又被女子以造其受伤、离婚为由,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一、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
(来源: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出生于1981年,其与陈先生是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当地某村村民,向村委会承租了几十亩土地种植农作物维持生计。
男子王某出生于1977年,其与张女士夫妻俩是同村村民。但双方平时没怎么来往。
2023年6月30日下午16时许,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地里种植农作物时,王某刚好从旁边路过。因张女士一个人且是俯身在干农活,王某就从其身后抱住并将其按倒在地,张女士因突如其来的袭击,导致倒在地上后,未能第一时间作出反击动作。
提着东西准备来到地里帮忙的丈夫陈先生发现后,误以为妻子张女士是自愿的,一气之下,打了张女士几巴掌并又踢了其几下。为此,张女士住院接受治疗了4天。
当时张女士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为了自证清白,张女士报警处理此事。事后王某被认定违法并被从重处罚行政拘留9日。
张女士本以为,自己报警且王某受到应有的处罚后,丈夫陈先生就会相信自己。
可陈先生还是要求与张女士离婚。见陈先生态度这么坚决,张女士也不再挽留并于同年8月24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
离婚后,张女士越想越生气,并认为导致自己被陈先生殴打,并坚持与其离婚的罪魁祸首就是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的王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张女士以王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其产生了3千多元医药费经济损失、并造成其离婚后果为由,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
注意!4万余元的索赔金额当中,有3.6万元是精神损失费。即张女士认为,王某导致其离婚已经造成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是陈先生的殴打行为导致张女士入院接受治疗的,且张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已造成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张女士应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的意思是,虽然王某的行为违法,但其行为与张女士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能要求王某赔偿住院的医药费。
而且,张女士也不能举证证明前夫与其离婚是因为王某的行为造成而不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故张女士要承担不能举证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上诉时称:
第一,《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就本规定明确的特定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立案。
一审法院庭审前未使用司法调解程序,且王某曾同意赔偿调解结案,故程序违法。
第二,前夫作为一个常人,其在亲眼目睹且不知道实情的情况下,做出冲动行为,能够理解,故难以苛责,归根结底,本案系因王某所引发,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王某辩称:
庭前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双方在村委会调解时,因张女士要价太高才诉至法院。故一审程序合法,且陈先生对个人婚姻关系作出处分,是个人意愿,与其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侵害张女士的人格权,并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影响其婚姻关系,王某的行为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综合考量王某行为动机、方式、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故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5千元。
即二审也没有认定是王某造成张女士离婚的,只是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张女士精神损害,故应赔偿5千元精神损失费。
用户12xxx27
没有王某强奸:那来的离婚还有被打,全是王某一手造成的,
用户10xxx16
那个女平时有不检点或没有边界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