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女子认识一男网友,对方慷慨的说,要给女子转50万,让她帮自己投资,女子以为男子说着玩的,没想到他真给她一张卡转了30万,另一张转了20万,吓得女子赶紧告诉丈夫,丈夫不信,就拿着卡去银行取了40000元,一看真能取出来,把他也惊呆了,夫妻俩一商量,赶紧报了警,结局意想不到。
(来源:九派新闻)
李文静发现有个网友加她,她闲来无事,也就同意了。
对方是一男士,自我介绍说他叫郑山,他风趣幽默,谈吐不凡,一看就是见过大世面的人。
说实话,李文静对他还真不反感。两人聊得投机,渐渐熟络起来。
这天,郑山在聊天中突然话锋一转,说道:“亲,我有个忙想请你帮一下。”
李文静好奇地问道:“什么忙?只要我能做到的。”
郑山说:其实,我最近在做一笔投资,但是我的账户有些问题,暂时不能大额转账。我想先把钱转到你账上,你帮我操作一下投资。
李文静一听,不禁哑然失笑:“郑山,你该不会是逗我玩儿吧?五十万可不是小数目,你不怕我拿到钱把你拉黑跑了吗?”
郑山却认真地说道:“咱们聊了那么久了,你人品我信得过,你就不是那样的人,你就说你帮不帮我这个忙吧?帮的话就发给我你2张银行卡的卡号。”
李文静本想拒绝,但一想,他把钱转给自己,又不是她把钱转给郑山,反正自己也没什么损失,就帮他这个忙吧。怕啥?
再说了,郑山可能就是说大话,闹着玩,试探自己,不可能真给转,于是,她还真给对方发过去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卡号。
万万没想到,郑山真给她转了50万,不过是分开转的,一张卡里30万,一张卡里20万。
李文静看着手机上的转账通知,心里砰砰直跳,她没想到郑山真的会把钱转过来。
她赶紧把这件事告诉了丈夫王强。王强一听,也是一脸难以置信:“你确定这不是诈骗?这年头,骗子多了去了。”
李文静心里也没底,但她觉得,骗子都是骗别人给他转账,哪有骗子给别人转账的?
王强想了想,决定他先去银行取点钱试试。如果能取出来,那应该就没问题。
于是,王强拿着其中一张银行卡去了附近的银行。他插卡、输入密码、查询余额,一系列操作下来,竟然真的看到了2张卡里的50万,他试着取了4万块钱,钱也顺利到账。
王强回到家,手里攥着那四万块钱,一脸惊愕,这钱是真的,接下来该怎么办?这事太蹊跷。
夫妻俩心里七上八下,一商量决定报警,这钱来得太不正常,他们觉得不踏实。万一真的是诈骗,他们可就成了帮凶了。
于是,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民警。
民警一听,立刻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诈骗案件。他们迅速行动,冻结了李文静账户上的五十万资金,并开始展开调查。
经过一系列侦查,民警终于揭开了这起诈骗案件的真相。
原来,郑山是一个诈骗团伙的成员,他们通过社交网站寻找目标,以投资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的账户。而李文静,恰好成为了他们这次诈骗的一个“工具人”。
当民警将真相告诉李文静时,她不禁感到一阵后怕。她庆幸自己及时报了警,没有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民警告诉李文静,这笔钱将作为受骗资金返还给真正的受害人。李文静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民警完成了相关手续。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郑山作为诈骗团伙成员,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他通过社交平台以投资为诱饵,意图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虽然最终这笔钱转到了李文静的账户,但这不影响其诈骗行为的成立。
若诈骗金额巨大,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李文静在收到转账后,没选择报警而是协助郑山进行资金转移或投资等操作,她可能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面临法律责任。幸运的是,她及时选择了报警,避免了这一风险。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李文静最初并不知晓转账资金的真实来源,没主动参与诈骗活动,但她的账户被用作诈骗资金的转移工具。
如果她没能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可能会被视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从而面临法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