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市,58岁男子猛烈追求38岁女子,为了消除二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男子分

滨培看法 2025-01-06 22:23:30

黑龙江双鸭山市,58岁男子猛烈追求38岁女子,为了消除二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男子分4次转给女子100万。可两人分手后,男子却要求女子把钱还回去,女子不肯,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说这是自己让女子保管的钱,女子应当退回来,未果后,男子二审时改口说这100万是自己给女子的彩礼钱,女子应当返还,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男子懊悔不已。

(来源:九派快讯 )

现年58岁的老黄,经过多年奋斗,积攒了一笔可观的积蓄,足以保证自己的后半生衣食无忧,可在这看似光鲜亮丽的生活背后,老黄的心中却藏着一个小小的遗憾。

虽然自己衣食无忧,但是他的感情之路颇为不顺,到了晚年,都没有找到那个跟自己携手共度余生的有缘人。

在机缘巧合之下,老黄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女子张莉,他对张莉一见倾心,得知张莉单身后,他开始对张莉展开了猛烈的追求攻势,鲜花、礼物一样不落。

张莉被老黄的执着所打动,两人渐渐发展为了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她对于两人之间的年龄差距颇有芥蒂。

为了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也为了打消张莉的顾虑,老黄想出了一个他自认为比较妥贴的办法,他分四次向张莉转去100万元,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张莉看到他的决心和诚意。

起初,张莉确实被感动了,两人的感情也得到了升温,但是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了分歧。

不久后,两人分手,老黄无法接受自己一片真心,换来的却是分手的结局,他要求张莉返还那100万元。

可张莉却认为那100万元是老黄为了追求自己,自愿赠与给自己的,自己已经接受了这笔钱,无需返还。

老黄多次索要无果,一纸诉状,将张莉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黄说自己和张莉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自己转给张莉100万元,是为了以张莉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才让张莉保管这100万元的。两人既然已经分手,不再是男女朋友关系,张莉应当把100万返还给自己。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可法院审理后却认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黄应当拿出两人之间构成保管合同的证据,可老黄仅提供了两人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在聊天记录中,老黄并未明确说明把这100万交付给张莉进行保管,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

一审法院驳回了老黄的诉讼请求,老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老黄改口说,自己转给张莉的这100万元,属于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自己有权要求张莉返还这100万元。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第3款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老黄主张:自己给张莉转去这100万元,是自己为了跟张莉结婚,给张莉的彩礼钱,既然两人再无结婚可能,张莉没有履行结婚的义务,自己有权要求张莉返还这100万元。

面对老黄的指控,张莉却认为:这100万元是老黄对自己的一般赠与,赠与已经完成,自己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张莉认为老黄为了追求自己,向自己赠与了钱财,自己接受了这些钱财,赠与完成,自己无需返还。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老黄主张这100万元属于彩礼,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可老黄向张莉转账时,两人并未谈婚论嫁,也没有涉及到结婚的话题,老黄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老黄转给张莉的这100万元属于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老黄赠与张莉100万元,张莉接受了这些款项,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张莉无需归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黄的再审申请。

恋爱结婚,涉及到金钱方面,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一时头脑发热,向另一半转去大额钱财,事后双方关系破裂,难以追回时,又痛苦不堪。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九派快讯——2025年1月6日——《女子恋爱收取男友100万 分手被判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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