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监委在查处各类腐败案件时,脏款的去向也是案件查处的重点内容。如果明知是脏款,还帮助掩饰、隐瞒,那已经涉及了犯罪。
陈甲某是一家评估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至2019年期间,负责A街道重点项目拆迁丈量评估工作。
崔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的非住宅建筑物和构筑物是本次拆迁范围,为了让陈甲某能评估好一点,通过与陈甲某指定的个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方式,送给了陈甲某3024.44万元好处费,最终崔某两家公司获得了4亿元补偿款。
孙某也是因为同样原因,以同样手法送给了陈甲某1017.39万元好处费。
2020年11月2日,A街道副书记郑某被监委留置了。(注:根据辛某供述可知,陈甲某律师告知,陈甲某通过评估公司弄了7000多万元,据此推测郑某估计获利超3000万元。)
2020年11月3日,陈甲某的银行卡账户和公司账户都被冻结了。因为陈甲某与郑某共同贪污一笔钱,在咨询律师后,陈甲某决定投案自首。
2020年11月4日早上7点左右,陈甲某告知妻子辛某要去投案自首,同时也告诉其父亲陈乙某并给了一张以陈乙某开立的银行卡,要求父亲用这张银行卡剩余1000多万元资金归还公司债务。在交代完这些时候,当日陈甲某便去监委投案自首。
2020年11月25日、12月8日,监委工作人员告知辛某及陈乙某:不能自行处置陈甲某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房屋、车辆,不能自行处置陈甲某留在家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财产,并要求配合监委退赃。
2020年12月2日至16日,辛某与陈乙某虽然知道陈甲某留给银行卡为犯罪所得,仍然通过转账、取现用于归还公司债务、银行贷款以及个人债务。
2021年7月23日,监委在核查陈甲某有关问题时,发现陈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线索,并将该线索移交给公安处置。
法院认为,陈甲某、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法院判决:陈甲某、辛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辛某退缴赃款260万元依法没收。
警示录
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任何操作都会留下痕迹,没有办案人员查不清楚的事情。如果还有人天真的认为,我做的事情比较隐蔽或自己的手法很高明,不会被发现,那和掩耳盗铃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最终只会为自己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