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恋爱期间,给男友生下女儿,男友付了首付,给她买了一套房子,男友说要创业,贷款230,钱一到手,立马提出分手,跑的不见人影,银行看贷款逾期,就让女子还款,女子这才发现,男友把房子抵押,用假结婚证办了经营贷,女子认为,银行不辨材料真假,还给男友放贷,银行却说,我们无法核实材料真假,你担保,你来还!
熊某抱着女儿,银行的人通知她说,要她偿还男友的贷款。
马某已经跑的不见人影,熊某这时,才知道被他欺骗,一时之间没了主意。
她和马某并没有结婚,俩人只是恋爱同居,同居期间,她生下了女儿。
马某高兴,立刻买了房子,房子写在她的名下,贷款由他自己来还。
他又说要去创业,想给她和女儿好的生活,他不想朝九晚五,给别人打工,他要当自己的老板。
可是当下的环境,创业并不是最好的主意,熊某有些害怕,她要马某三思而后行。
可是马某表示,他已经胸有成竹,他没有本钱,但是可以去银行贷一笔钱来。
他要熊某不要担心,之后把银行工作人员,带到了家里,办理了230万的经营贷款。
熊某出于对马某的信任,对他全力支持,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在贷款文件上毫不犹豫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名字签完,已成定局,贷款顺利批复下来,230万巨款到了马某手里。
可是马某拿到了了钱,找了一堆莫须有的理由,直接就和熊某翻脸。
熊某没有想到,她以为的真心爱人,钱一到手,立刻要和她分手。
熊某大吃一惊,抱着女儿,不知所措,断崖式分手,让她瞬间醒悟过来。
她看着这套房子,马某走了,贷款就得自己来还,她带着个孩子,如何挣钱,想想都觉得艰难。
可是还没她反应过来,银行联系她说,贷款已经逾期,要她归还230万。
熊某一脸懵圈,马某贷的款,怎么会要自己来还。
银行拿出她签字的文件,担保栏那里,是她的亲笔落款。
这个时候,她才明白,原来马某把这套房子作为抵押,她的签字,是担保人签字。
她稀里糊涂,被马某利用,马某消失,逾期不还,银行就找她还钱。
熊某慌里慌张,赶忙电话联系马某,马某说230万没了,他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随后他再也不接电话,熊某欲哭无泪。
熊某一脸愁容,她单身妈妈,带着个孩子,她不敢想象,到哪去弄这笔巨款。
她跑到银行核实情况,这才发现,马某使用假结婚证,把房子抵押出去,这才贷出来230万经营贷。
熊某认为,银行竟然不去核准真假,轻易就把经营贷批复下来。
可银行态度十分冷漠,说银行没办法核实假材料,还说这是马某拿假证来银行骗贷。
银行不管那么多,既然马某还不起贷款,熊某作为担保人,就该她还。
再说,她名下还有房子,可以把房子卖了还钱。
熊某嚎啕大哭,走投无路,她过于轻信马某,才把自己搞到这番境地。
1、银行认为,马某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熊某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熊某在贷款文件上签字,作为担保人,因此被银行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2、银行告诉熊某,马某拿假结婚证贷款,属于骗贷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马某隐瞒了使用假结婚证的事实,熊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担保行为。
3、银行在这件事中有没有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贷款审查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有核实借款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的责任。
如果银行未能尽到这一审查义务,而发放了基于虚假材料的贷款,银行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熊某作为担保人,在马某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她可以尝试通过证明欺诈行为来撤销担保合同,并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