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武松替兄报仇,杀了潘金莲与西门庆,为何最终只判了“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 判词是这么解释的: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 可以看见,刑部裁定首先是为兄报仇,情有可原;其次是有自首情节,予以减免;最后就是被杀者有重罪,罪有应得。 我国古代一直有血亲复仇的文化因素,武松与武大感情深厚,文中一再提及长兄如父,从亲情的角度来考量武松杀人,虽然犯法,但也是情理之中。 尽管在后世一直强调禁止私斗,但是也有情感的考量在其中,也表明历朝历代对于复仇问题都极为棘手。 宋朝时期,法律相对规范与完善,《刑统》中规定,复仇案件复杂的需要皇帝来亲自裁决。 以儒家亲情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秩序,儒家崇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血浓于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所以,官府对于武松案件,处于替兄复仇的角度,在量刑的时候必然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减少。 武松能够被减免罪行的第二条原因就是自首,古代官府限于人力和物力,以及侦查案件的能力,往往很多案件都无法侦破,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号召作案人能够自首。 武松在复仇的过程中,没有滥杀无辜,对官府也有憧憬,因此在找好了左邻右舍的人作证,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并且毒杀武大的证据,录了王婆与潘金莲的口供,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武松先是在灵堂上杀了潘金莲,然后再去斗杀西门庆。 另一方面,武松所杀潘金莲与西门庆也有重罪,是死有余辜,在判词中说: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 宋代法律规定,只有当场捉到男女通奸才可以杀死奸夫淫妇而不被法律追究,武大郎如果能够沉住气,等到武松回来捉奸再杀死西门庆,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官府对武松有很多包庇,从阳谷县到东平府,再到刑部对武松杀人案多有包庇和谅解。 阳谷县县令在接到案子后,成功将武松故意杀人,解释成潘金莲有意阻拦在先,武松失手杀人在后,西门庆动手在先,武松斗殴杀死在后。 武松这个人是不会行贿的,县令如此做法就是有意偏袒武松,尽管县令曾经受了西门庆的贿赂,在之前没有审理武松的报案,然而知县见其为人仗义倒不见得,但是武松刚帮他到北京公干,帮了他的大忙,自然有意偏袒。 东平府的府尹陈文昭对武松这个案子看得更重,武松毕竟是阳谷县打虎的公众人物,而且在情理上对武松也有诸多理解,因此陈文昭不但将案子再次改轻,再去刑部省院议罪的时候还找人前去疏通。 这也是武松只判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的最根本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