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张波,几年前因自己名下已有房产,便借用亲戚薛振山的名字买了一套

智慧大学堂 2025-01-08 09:15:32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张波,几年前因自己名下已有房产,便借用亲戚薛振山的名字买了一套新房。首付、房贷,一切费用均由张波承担,只为将来能有个合适的时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世事难料,几年后,当张波想要一次性还清房款,办理过户手续时,薛振山却突然翻脸,坚称房子是自己的,产权证上赫然写着他的名字,房贷也是他还的,每月的还款记录清晰可查,房子只是租给张波办公用。这番言论让张波震惊不已,一怒之下,张波将薛振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属于自己,并要求薛振山配合过户。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张波和薛振山,本是关系不错的亲戚。几年前,张波看中了乌鲁木齐的一处房产,想要买下来作为投资。

但由于自己名下已有几套房产,再买房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于是他便想到了一个办法:借用亲戚薛振山的名字买房。

薛振山当时也爽快地答应了,他觉得这不过是举手之劳,况且房子又不是自己出钱,也没什么好担心的。

于是,张波便以薛振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之后的每个月,张波都会按时将房贷转到薛振山的账户上,由薛振山代为还款。

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几年,张波的生意也越做越大。他想着,既然现在手头宽裕了,不如一次性还清房款,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也算是有个明确的归属。

然而,当他找到薛振山商量此事时,薛振山的态度却让他大吃一惊。

“什么?房子是你的?你开什么玩笑!”薛振山一脸愕然地看着张波,仿佛听到了一个天大的笑话,“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房贷也是我还的,房子当然是我的!”

张波愣住了,他万万没想到薛振山会这么说。他赶紧解释道:薛振山,你忘了吗?当初是我借你的名字买房,首付和房贷都是我出的钱。你看,这些转账记录都能证明。

说着,张波翻出了几年来的转账记录。确实,每个月的房贷都是由他转给薛振山的,而且每笔转账都注明了是“房贷”。

然而,薛振山却只是冷笑了一声:那又怎么样?转账记录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你给我转过钱,但不能证明这钱就是房贷。再说了,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房子就是我的。

张波被薛振山的无理取闹的很无语。他实在想不通,自己好心好意借名字给薛振山用,现在却成了薛振山抢夺房产的借口。他忍无可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张波一纸诉状将薛振山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属于自己,并要求薛振山配合过户。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张波拿出了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而薛振山则坚称房子是自己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房贷也是自己还的。

“房子是我的名字,装修公司的合同也是我签的,以及所有的还款我都有记录的。”薛振山在法庭上说道。

张波听着薛振山的狡辩,他没想到,自己曾经那么信任的亲戚,现在竟然会为了房子而背叛自己。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张波与薛振山之间的纠纷,核心在于房产的归属问题。

张波主张自己借名买房,是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

而薛振山则主张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且自己有还款记录,因此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1,关于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虽然书面合同更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口头合同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在本案中,张波与薛振山之间虽为口头约定借名买房,但张波能够提供支付首付、每月转款还房贷且注明款项用途等证据,这些证据可构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

2,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67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薛振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其证据不足以对抗张波提供的支付房款等证据。房产证虽然登记在薛振山名下,但这只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并不能直接证明房产的归属。

在本案中,张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的出资和所有情况,而薛振山仅仅凭借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装修合同由其签订以及还款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3,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也应认定房产归张波所有。

张波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了房产的首付和全部房贷,理应享有房产的所有权。而薛振山在明知房产实际归属的情况下,仍然试图侵占房产,其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院审理查明,张波先后向薛振山转账作为房屋首付,并每月向薛振山转账用于还房贷,备注均为“房款”或类似内容。

房产中介作为证人证实,实际看房人是张波,当时还提醒张波和亲戚签署协议。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了张波是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

最终,法院判决薛振山须在张波夫妇将房屋贷款还清后,10日内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薛振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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