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陕西西安,一女子花14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哪知收房时,竟发现一个

夜雪的趣事 2025-01-09 16:36:16

大快人心!”陕西西安,一女子花14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哪知收房时,竟发现一个卧室没窗户!女子找开发商讨说法,对方竟表示:“房子没问题!”暴怒的女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赔偿差价损失47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大风视频) 在西安这座古老而充满生机的城市,有一位名年轻女性刘女士,她梦想着拥有一个温馨的家,一个可以容纳梦想和希望的家。 于是,在她漫长的置业之旅中,她与一家声誉不错的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份合同标志着她即将拥有自己的梦寐以求的住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一处美丽地段。 在合同签署之后,刘女士迫不及待地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辛苦办理了贷款手续。 她的心情如同美丽的夕阳一般灿烂,因为她将要拥有一个自己的家,一个可以安放梦想和幸福的家。 然而,命运的捉弄总是在最不经意的时刻降临。在准备收房时,刘女士突然接到了开发商的电话通知,告诉她房屋中的一个卧室没有窗户。 这句话如同一盆冷水,将刘女士瞬间从美梦中惊醒。她的心怦然而止,思绪一片混乱。一个没有窗户的卧室?这怎么可能? 尽管内心充满了担忧和不安,刘女士还是赶紧赴往了房屋所在地,希望亲自查看情况。 她怀着复杂的情感来到现场,不禁忍不住期待这只是一场误会,或者至少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 然而,当她踏入卧室,愕然的表情几乎凝固在了她的脸上。她的眼前出现的景象,让她无法相信自己的眼睛。 在这个卧室里,唯一的窗户,那扇可以带来阳光和新鲜空气的窗户,竟然被水泥墙密封,不留一丝缝隙,根本无法实现正常居住的目的。 她站在那里,仿佛被击中了一锤,她的梦想,她所有的期待和希望,都在这一刻崩塌了。她呆呆地望着那面被水泥封死的窗户,心如刀割。 “这怎么可能?”她终于艰难地说出了这个问题,但房屋销售人员却无能为力,只能为她道歉。 她多次找开发商,试图协商解决,但每次都遭遇到对方的敷衍和推诿,甚至竟然有人告诉她:“房子没问题!” 开发商不仅拒绝承认他们的错误,还试图为自己的过失辩解,令刘女士无法接受。怒火中烧的刘女士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正义。 她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退房并赔偿差价损失。她坚信,自己不应该为开发商的错误买单,也不应该为他们的失职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庭上,开发商提出了反对意见: 1、尽管刘女士所购的房子卧室缺少窗户,但这一设计并没有改变整个房屋的结构,也不会影响购房合同的履行。 房子的基本功能和居住性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因此开发商并不应当承担退房的责任。 2、开发商认为,他们已经提前30天告知了刘女士卧室少了窗户。按照法律规定,她可以在30天内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解除购房合同),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但刘女士当时并未行使该权利,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已经丧失,开发商也不应该退房。 刘女士则提出了反驳意见: 1、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所有卧室均应具备能够正常开合的窗户。 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个卧室却没有窗户,严重地剥夺了房间的采光和通风,已经不再能够满足正常居住,也就是说开发商没有正常履行合同。 根据《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明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房屋,因此应当承担由卧室无窗户引发的违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解除权只适用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两种情况,对于合同违约法律上并不适用,也没有过期一说。 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部带窗户的卧室,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的基本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如果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标,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因此,刘女士要求退房的请求在法理上是合理的。 鉴于签订购房合同后至交房期间,房屋市值已经上涨,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刘女士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差价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刘女士购房款140余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7万余元,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被上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不仅意味着刘女士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向开发商发出了一个强烈的警告:不能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背弃诚信。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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