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2023年,四川泸州一男子看到邻居家的鱼塘的鱼膘肥体壮,就深夜去偷鱼,结果一不小心掉进鱼塘里丢了命,男子的妻子就以鱼塘主人没有管理好鱼塘,将他告上法庭,索赔72万,法院却是这样判的。 官先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一辈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忙活了一辈子身体也不是很好了,就想着花钱承包一个鱼塘养鱼,这样可以轻松一点。 没过多久官先生就在村里承包了一片鱼塘,靠着向别人学习很快就学会了这些养鱼的知识,并且收购商给出的价格也比较高。 一段时间下来,官先生养的鱼又肥又大,同样也赚了不少钱,鱼塘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慢慢的出现的偷盗的情况。 官先生就在鱼塘周围拉起了围栏也装上了监控,每天官先生也都会在鱼塘附近溜达,慢慢的偷盗的情况也减少了一些。 在一个下雨的晚上,官先生早早的就回了家,同村的文某见状便偷偷进入鱼塘准备偷几条鱼打打牙祭。 可就在他偷鱼的时候,由于雨下的太大,文某脚底一滑便摔到了鱼塘之中,几经挣扎后还是不幸的在鱼塘中溺亡了。 第二天官先生发现了文某的尸体后立刻报警,警察鉴定是文某自己调入鱼塘溺亡,并非他人作案,可是文某的家人对此不依不饶,要求官先生进行赔偿。 官先生果断拒绝,从监控看来就是文某偷盗在先,否则就不会出现意外,文某家人见状便直接告上了法院。 文某家属要求官先生赔偿72万元,最后经过法院认为官先生没有做到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审判决官先生只承担10%的责任,赔偿其家属7万余元。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认为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一种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博弈,网友们大部分也都认为是文某的自作自受,官先生并没有责任。 最终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文某作为村里的常住居民,对于鱼塘的危险性是知晓的,特别是在雨天和湿滑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冒险行窃,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并且官某的鱼塘并未对外开放,他也没有义务为文某这种非法行为负责,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官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官某和文某都是受害者,各自有着不同的责任与过错,或许唯一能够从中得到的启示是,我们每个人都应更加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认真对待自己所处的环境与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而法律应为每个人的生活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障。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息来源:法治平安淅川 2023-03-21——《“他来我鱼塘偷鱼溺亡,凭啥要我赔72万?”二审法院:鱼塘主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