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了电梯的二手房过户后,新房主是否享有使用权,原房主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加装费用?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2月,陆女士与钱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女士向陆女士购买上海市徐汇区某房屋,签合同时,该房屋加装电梯的围护结构已建好,同年3月,房屋登记至钱女士名下。
2023年8月,加装电梯试运行,居民乘坐无需使用电梯卡。同年11月,居民需使用电梯卡才能乘坐电梯。由于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是原房主陆女士支付的,钱女士无法提供支付凭证,向居民自治组织申领电梯卡时受阻,无法使用电梯。
买了有电梯的房子却无法使用电梯,钱女士非常郁闷,遂将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在楼栋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归属自己,陆女士配合办理电梯卡申领手续并赔偿违约金500元。
钱女士说,自己在购房前就发现加装电梯工程接近尾声,此时陆女士表示已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并反复强调电梯加装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非常方便。
在得知自己没有领取电梯卡的权利后,钱女士经多方咨询,了解到陆女士曾主动联系居委会、物业和电梯安装单位,不仅以业主身份明确表示不需要电梯卡,还提出希望退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钱女士认为,正是由于陆女士的恶意阻碍,使自己无法获得电梯卡。
陆女士则认为,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为案涉房屋本身,不包括所在楼栋加装的电梯。签订合同时,电梯能否最终安装尚不确定,自己不可能承诺和电梯有关的事情。陆女士同时表示,自己已支付了1万余元加装电梯的费用,如果钱女士愿意转这笔钱给自己,就对电梯相关权利归属于钱女士没有异议。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加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陆女士向钱女士转让房屋后,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理应一并转让。钱女士已登记为房屋权利人,要求确认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归属自己,应予支持。但电梯卡申领手续系向居民自治组织提出,无需以陆女士配合为前提,所以钱女士要求陆女士赔偿违约金500元,依据不足。
综上,徐汇法院判决确认钱女士对房屋楼栋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驳回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