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父亲去世1年,母亲背着女儿,偷偷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母亲去世后,女儿要分房,不料,哥哥却说:房子是母亲的,她说给谁就给谁,女子认为哥哥和母亲恶意串通,告到法院,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了!
2021年,王梦萍的父亲去世了,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王父没留下任何遗嘱,对家里那套房子也没有分割。
自从父亲去世后,王梦萍看母亲李桂兰悲伤过度,日益憔悴,她总是抽空回家照顾母亲,想分散一下她的注意力,好让她不那么悲伤。
然而,每次李桂兰念叨的却总是儿子的事情,王梦萍倒也没有过多在意。
原来,李桂兰和丈夫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后来,夫妻俩日子过得好了,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李桂兰一人名下。
王梦萍小时候就知道,母亲对于哥哥王志平总是给予更多的偏爱,只因为他是儿子。
王梦萍从小到大也没和哥哥争过什么,因为母亲也总和她说,你是女儿,早晚要嫁出去的。
然而,王梦萍不知道的是,父亲去世的第二年,母亲李桂兰偷偷背着她做了一个决定。
2022年,李桂兰和儿子王志平商量,她年纪大了,说不定哪一天就走了,家里这套房子想留给儿子。
王志平从小被惯到大,对于母亲的偏爱,他早已习以为常,听到母亲这么说,他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甚至,他都没有考虑,这套房子本应该有妹妹王梦萍的份额。
就这样,母子俩瞒着王梦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子过户到王志平名下。
2023年,李桂兰生了一场重病,最终离开了人世,去世之前,她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母亲去世后,王梦萍准备继承房产份额,此时,她才发现,家里那套房子已经登记在哥哥王志平名下了。
这一刻,王梦萍心里百感交集,母亲到底还是偏心她的儿子, 她似乎忘记了还有一个女儿,为什么要瞒着自己把房子给哥哥?这不公平。
王梦萍找哥哥说,这套房子是父母买的,现在父母都去世了,她作为女儿也应该有一份。
没想到,王志平却冷冷的说:房子是母亲的,她想给谁就给谁。
王梦萍气的火冒三丈,她指责哥哥道:你和母亲就是恶意串通,你就是想独占房子。
王志平觉得反正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妹妹就是无理取闹,他根本不希搭理王梦萍。
王梦萍咽不下这口气,她就想争个理儿,凭什么房子就归哥哥一个人,她认为就应该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
于是,王梦萍一纸诉状将哥哥王志平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王志平和李桂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志平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他和母亲的真实意思,也办完过户了,合同应该有效。
而且,父亲过世后,王梦萍也没有说要分房子,另外,母亲可以自己做主处理该房子,所以,买卖合同没问题,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该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王父和李桂兰的工龄,一开始登记在李桂兰名下,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王父去世后,房屋属于王父的那一半份额,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另外,王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该房屋属于王父的一半份额,应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王梦萍和王志平以及母亲李桂兰都可以继承。
而李桂兰无权单独处分其丈夫的遗产。
王梦萍认为,哥哥王志平明知道房子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和母亲李桂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将房子办了过户,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呢?
本案中,李桂兰和王志平明知王梦萍也是王父的法定继承人。
也明知还没有对房子属于王父遗产部分进行继承分割,母子二人还是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很明显存在恶意。
而且,二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王梦萍作为继承人对房屋的合法继承权,所以,构成恶意串通。
另外,法院认为,李桂兰和王志平拿不出充分证据来证明他已经支付了购房款。
因此,法院认定,李桂兰和王志平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最终,法院判决:李桂兰和王志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后,兄妹二人均为上诉,判决已生效
信源:新重庆-重庆日报—2024-12-24《父亲去世母亲擅自把房产卖给儿子,女儿不干了!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