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李明辉,曾经信誓旦旦许下要对妻儿负责后便收拾行囊,留下一句:我出去打工赚钱,等稳定了就回来,便从此没有了消息。这一走,就是整整17年。这17年里,他既没有给家里的妻子张慧兰和年幼的儿子李浩来过一封信,也没有寄回过一分钱。而柔弱的女子张慧兰,不得不肩负起家庭的重担,既要操持家务,又要抚养儿子,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
(来源:红星新闻)
转眼间,李浩已经从一个懵懂无知的孩童成长为了一个能够独当一面的青年。
在这漫长的17年里,张慧兰从最初的期待到后来的失望,再到最后的绝望,她终于在一次次的心灰意冷中,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束了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而李浩,在父亲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也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了宣告父亲死亡,并随后将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和母亲一起生活。
就在张慧兰和李浩以为李明辉已经永远离开了他们的生活时,李明辉却突然出现在了他们的面前。
原来,他这些年一直在外打工,虽然生活并不富裕,但也算过得去。只是,他从未想过要联系家里的妻儿,仿佛他们已经成了他生命中的过客。
当李明辉回到家乡,发现自己已经被离婚,甚至被宣告死亡,他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惊讶或愧疚。
相反,他很快就找到了张慧兰和李浩的联系方式,但他并不是为了道歉或解释这17年的失踪,而是为了索要他们卖房所得的55万中的30万作为养老钱。
这一举动,无疑让张慧兰和李浩感到震惊。张慧兰回忆起那些年的艰辛,眼泪不禁夺眶而出。
她说道:你走了17年,对我们母子不闻不问,现在回来就要钱,你怎么能这么狠心?
李浩也表示:你凭什么要这笔钱?你对我们有过一点责任吗?那房子是我们母子辛苦撑过来的,你凭什么来要?
面对妻儿的质问,李明辉却显得理直气壮。他认为,那房子原本就是他的财产,他们母子没有权利私自卖掉,现在他有权要求他们返还卖房款的一部分。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呢?
原来,在李明辉离家后的那些年里,张慧兰为了抚养李浩,不得不变卖了家里的一些财物,其中包括李明辉留下的一些值钱的东西。
而那套房子,也是她们母子最后的依靠。在张慧兰起诉离婚后,房子便归她所有。后来,为了李浩的学业和未来的生活,她们母子决定卖掉房子,换一个新的环境开始新的生活。
然而,李明辉的突然出现,打破了她们平静的生活。他坚持认为,那房子是他的财产,他们母子没有权利卖掉,更应该分给他一部分卖房款作为养老钱。
面对李明辉的无理要求,张慧兰和李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明辉在离家出走的17年里,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遗弃,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完全失去了对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在本案中,李明辉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李浩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最终宣告李明辉死亡,是基于其长时间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还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此,李明辉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应以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准。宣告死亡的具体日期,对于处理李明辉名下财产的后续事宜具有重要意义。
在李明辉被宣告死亡期间,他名下的房产被李浩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随后卖出。这一行为,在李明辉被宣告死亡的法律状态下,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此时,李明辉在法律上已经被视为死亡,他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当李明辉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时,他的法律地位又发生了变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李明辉有权要求张慧兰和李浩返还卖房款。
但问题在于,房产已经卖了,无法直接返还。最终,法院最终判决张慧兰、李浩适当补偿李明辉实际所得房款的30%。
5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去掉给孩子的抚养费后,怎么能分给李明辉30%的房款呢?
在李明辉被宣告死亡期间,张慧兰和李浩作为他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理他的财产。
而且,法院在判决时,已经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李明辉的过错程度、张慧兰和李浩的实际状况以及公平原则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用户17xxx70
直接改姓,畜生不配为人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