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在酒吧买醉后,被一名陌生男子带去了酒店并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不料次日一觉醒来,女子突然爆料称自己被强奸,警方到来以后,女子又改口称是自愿的… (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当天男子郭某一人来到酒吧喝酒时,认识了同样一个人的女子刘某,二人相视一眼后,互相拼了个桌。 整个过程并没有什么问题,刘某很快就不胜酒力并提出要回家,郭某见状,主动打了一辆车后送刘某回家。 然而,郭某却认为刘某的回家只是暗示,所以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让出租车司机去了附近的一家酒店。此时的刘某虽然已经醉酒,但神智尚清楚,她责怪了郭某后,在郭某地的搀扶下进入了酒店房间内。 房间内的事情不得而知,但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双方发生了关系。而且刘某次日醒来时,曾就此事报警求助,但在警方到来之后,刘某又更改了自己的说法,否认了自己被强奸的事实。 这段时间内不知道双方有何交流,让刘某放弃了报警的想法,总而言之就是,双方在之后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中约定郭某赔偿刘某30000元,双方一次性解决此事。 然后,本就不富裕的郭某在支付了7000元以后,拒绝支付剩余的一切款项,刘某无奈之下,只得选择将郭某告上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剩余的款项23000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刘某提交了当初的协议与报警记录,刘某称,当时郭某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她原本是报警的,后来刘某一直恳求他不报警,所以双方之间才签订了这个协议,现在郭某拒绝履行协议,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亦违反了协议的内容,所以恳请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剩余的钱款。 郭某辩解称: 第一,他没有强奸刘某,这一点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第二,当初签订的协议系在刘某地威逼利诱下签订,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第三,赔7000元已经是仁至义尽,刘某要求赔30000元没有依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郭某是否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能够证实刘某系自愿与郭某发生关系,所以这一方面无需证实。 其次,既然刘某系自愿与郭某发生关系,那么这就说明郭某不存在任何过错。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现在的情况可以证实郭某不存在过错,而协议中的内容却又与事实不符,所以协议可以撤销。 至于郭某自愿给付刘某7000元,系其自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予撤销。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