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上光伏项目储能要求: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25年开展其余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和开发建设,投资主体需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与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网。 根据《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该通知对上海海上光伏项目储能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储能容量要求 投资主体配套建设的新型储能装置,其出力不得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这意味着储能系统需要具备足够的容量来满足海上光伏项目在发电过程中的储能需求,以保障电力的稳定供应和有效调节。 充放电时长规定 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确保储能系统在需要时能够持续稳定地输出电力,满足电网的调度和消纳要求,同时也能更好地应对海上光伏出力的间歇性和波动性。 储能建设模式 明确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为投资主体提供了多种选择,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实力、资金状况和项目需求等灵活确定储能建设方式,降低了项目的实施难度和成本。 建设并网时间 强调新型储能需与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网,保证储能系统能够及时与海上光伏项目协同运行,实现光伏发电的有效存储和适时释放,提高整个海上光伏项目的运行效率和电网接入性能。 市场交易规则 项目参加市场化交易后,需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储能系统将在电力市场的交易和调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投资主体需要根据市场规则合理配置和运营储能资源,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