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溺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索赔90万##律师说法#母亲才是监护人,也是第一责任人

张荆律师 2025-01-13 11:34:30

#女儿溺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索赔90万##律师说法#

母亲才是监护人,也是第一责任人。

江苏一对亲姐妹携4名子女到浙江舟山嵊泗县旅游。下榻某民宿时,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水身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姐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有能力及意识履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姐姐声称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并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然而,法院查明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且没有证据证明监护责任已经转移给妹妹。因此,监护责任并未转移。

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

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妹妹并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孩子溺亡。因此,妹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此外,姐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诉请。

由此看来,亲情如何解决矛盾问题和法律问题,值得人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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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擅长离婚创伤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