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大量死亡的真相被警方侦破了。和此前不少人预测的一样,观赏鱼

王五说说看吧 2025-01-13 23:21:19

重庆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大量死亡的真相被警方侦破了。和此前不少人预测的一样,观赏鱼不是无缘无故死的,而是被人投毒致死。那么投毒者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分析前先简单介绍下案情。 根据警方通报,1月11日48岁的李某将家里用剩下的蔬菜杀虫剂倒入观赏鱼池导致大量观赏鱼死亡。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嫉妒,这位李某在江北嘉陵公园同样经营观赏鱼游乐项目,由于生意没有受害人好便心生不满,做出了投毒的事情。 基于案情,我们来分析下李某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毫无疑问是需要赔偿损失的。据说观赏鱼的承包人因此损失了十几万元,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投毒者李某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所有财产损失。这一点是没有任何悬念的。 刑事责任方面比较低负责。首先,我们可以确认李某肯定得吃牢饭了,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已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关键是李某所犯的罪行和量刑。 观赏鱼属于受害人的财产(类似宠物,虽然是活物,但不能算人类,只能算财产),李某投毒导致受害人发生重大财产损失,只要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便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至1万元,数额巨大则是5万元以上。如果最终认定的观赏鱼损失确实有十几万元,那么就符合数额巨大标准,至少判3年,最多可能判7年。 除了必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外,向观赏鱼池投毒还有可能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项罪名可是重罪,根据法律规定,投毒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投毒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案不能算未造成危害结果,所以只要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至少判10年,理论上是可以直接判处死刑的。当然,毒死观赏鱼不能算太严重的后果,死刑不至于,但10-15年有期徒刑完全可以判。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种罪名时不适用数罪并罚,而按照重罪对应的刑期量刑。 假设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某同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将按照判得更重的后者量刑,也就是10年起步。如果只认定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前面说过的那样,大概率判处3-7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李某将要为他的愚蠢犯罪行为付出昂贵的代价。该赔的一分钱也少不了,还要身陷囹圄,他的孩子也会受影响,将因直系亲属有犯罪纪录在参军、考公时几乎不可没通过政审。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王五说说看 ,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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