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男子卖盒蝇香,被人举报了,罚款 5000 元,他自嘲,卖一辈子蝇香也挣不了这么多,工作人员却说,登记证号过期,属于假药,罚 5000 元,也是最低标准。
张伟和妻子的学历都不高,于是就商量干脆开一家小卖部,两人每天既可以一起打拼,还可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都知道,小本生意经不起大风大浪,所以两人对商品的质量保质期都把握得很好,一有空闲就会对自家的商品进行检查。
两人都认为自家的产品不存在过期的,可是突然就来了一波工作人员,直接拿起他们店里的蝇香说道:“有人举报你们卖过期产品。”
张伟夫妇听到后,突然感觉天崩地裂,不过马上冷静了下来,说:“不会的,我们天天都在查看生产日期,怎么可能过期呢?是不是弄错了?”
工作人员直接让他们过去看,但是向他们指出的并不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是指着上面的登记证号说:“这个过期了。”
张伟妻子一头雾水,向工作人员哀求道:“我们只知道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知道这个还有过期的呀。”
对方说:“这个过期就属于是假药,不好意思,我们得按照规章制度对你们进行罚款。”
张伟赶紧过来陪笑说:“我们这小本经营本来就挣不到什么钱,能不能不罚款?我们马上整改,马上检查。”
工作人员说:“没有办法,这个是单位决定的,不是我们硬要罚你们的款,再加上你们都被举报了,我们不能不处理呀。”
这可让张伟夫妻为难了,都是被别人举报的,还能怎么办呢?就请工作人员少罚一点。
这时对方拿出单位的条例,给他们讲解起来,说:“你们的这个登记证号过期属于是卖的假药,按照规定最低罚 5000。”
张伟夫妻一愣,这 5000 元可不是小数目啊,可能他们起早贪黑一个月也才挣这么多,就请对方再少罚一点,他们以后一定会注意的。
对方说:“没办法,5000 元是最少的了,还让我们怎么少啊?规定就是规定,要是破坏了规定,那就不公平了。”
这还能怎么办呢?也只能交钱了事了,不过事后张伟郁闷到了极点,说卖一盒蝇香都能被人举报,还罚了 5000 元,这卖一辈子蝇香也挣不了这么多钱呀。
张伟妻子也吐槽说:“我们做了这么久的生意,只知道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谁还知道登记证号还有过期的呀,真是冤枉啊。”
后来,记者也联系到了农业局,对方的说辞也是一样的,这和执法人员没关系,是单位的决定,条条款款都摆在那里了,罚 5000 元是最小金额,宗旨就是要让他们在以后的售卖当中一定要注意登记证号是否过期。
1、根据相关的产品质量法规和药品管理法规,如果蝇香被认定为药品相关范畴,产品的登记证号是产品合法生产和销售的重要凭证。当登记证号过期时,产品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依据单位的规定对商家进行罚款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执法人员按照单位既定的规章制度,以登记证号过期属于销售假药的情况来处罚商家 5000 元,并且声称这是最低标准,是在执行他们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2、对于商家来说,虽然他们可能因为知识局限,不知道登记证号过期会被认定为销售假药,但这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有义务保证所售商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商家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有责任了解产品相关的所有合规要求,包括登记证号的时效性。
3、从公平角度看,商家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他们有权根据法律程序提出申诉。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处罚的依据、事实等进行说明。
如果商家能够证明自己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对登记证号过期这一情况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的,比如生产厂家没有及时告知等,也有可能减轻处罚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