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男子结婚6年后,去上海打工。他去足浴店洗脚时,认识一女子。为讨女子欢心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4 09:56:45

甘肃定西,男子结婚6年后,去上海打工。他去足浴店洗脚时,认识一女子。为讨女子欢心,他先花16000元给女子买一个黄金手镯,分2次给女子转账8888元和19800元。又花21799元给女子报培训班。原配知道后做了2件事,她先是向派出所报警,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摩店女郎返还6.7万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却说这是男子在按摩店的消费。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星视频)

2018年,李梅和项某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

那日宾客盈门,二人当众许下相伴一生的誓言。

婚后,为让妻子生活得更好,项某去上海打工。

最初,项某每日下班后给妻子打视频,小夫妻甜蜜聊天,项某听到妻子的话语,一天的疲惫一扫而光。

但时间久了,他觉得这样的日子单调又枯燥,于是他去了足浴店。

项某在足浴店认识了一个叫史艳的女子,他觉得史艳开朗明媚,此后频繁去按摩店消费。

他出去打工,本是为家庭增加收入,为让妻儿生活得更好。此时的他却忘记了自己的初心,他沉迷于灯红酒绿的刺激中不能自拔。

为讨史艳欢心,项某先是花16000元给她买了一个金手镯。之后又2次转账8888元和19800元。当他听说史艳要上培训班时,再次慷慨解囊,又转账21799元。

此时的项某忘记了家里的妻儿,忘记了他身为一个男人该有的承担。

他一边跟史艳打得火热,一边瞒着妻子。他想维系着家里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的浪子生涯。

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虽然他尽力隐瞒,却还是被妻子知道了。

李梅得知丈夫所作所为时,愤怒不已。她质问项某,是否想拆散这个家?

项某看事情败露,急忙跟妻子坦白:“我是一时糊涂,我从未忘记你和孩子,请你看在孩子面上,再给我一次机会。”

李梅嘲讽地说:“你可真大方,我在家照顾你父母和孩子,我节衣缩食,舍不得买件新衣服。可你倒好,给人家买金镯子,转账。还报什么培训班。一个按摩店女子,她上什么培训班?”

项某耷拉着头,任凭妻子如何追问钱财去向,他就是一言不发。

李梅心中痛苦万分,丈夫做出触犯她底线的事情,按理不该原谅。可她看着两人的婚纱照和熟睡中的孩子,往昔那些情意浮上心头。她不愿随便放弃,更不想伤害孩子。

李梅纠结后,决定原谅丈夫。她想给他一次机会,她更想为孩子保留一个完整的家。

虽然李梅决定原谅丈夫,可她认为不能白白让自家钱财流失,于是她决定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可李梅万万没想到,项某嘴上答应,暗地里却还跟史艳来往。她终于发怒,于是她先后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报警。她报警说项某出轨。

第二件事,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史艳返还6.7万夫妻共同财产。

1、李梅提交了转账截图,说项某赠与史艳的金镯子和转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理。

丈夫给史艳花1.6万买金镯子,又先后2次转账,又给史艳报培训班,先后花费6.7万,这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项某做为有家庭的人,却跟史艳有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婚姻忠实原则,还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行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史艳接受丈夫赠予,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们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有权要求史艳返还钱财。

2、史艳说项某给她的转账是在足浴店正常消费。

足浴店是做生意的,项某来这里消费,他支出钱财,理所应该。无需返还。

但是,关于金镯子和上所谓培训班的费用,史艳却没有说出任何理由。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镯子和2笔转账以及培训班费用。

第一,项某作为有家庭的人,给史艳买金镯子,这笔费用毋庸置疑。

第二,史艳说2笔转账是项某在足浴店消费支出,却没有证据证实。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李梅提供的转账凭证也不足以证明项某和史艳形成了赠与合同的表示。

李梅说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史艳形成不正当关系。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李梅要求史艳返还21799元报班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的受赠人就是史艳。因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有项某给史艳买的金镯子属于赠予行为。史艳明知项某有家庭,却仍然接受他赠与的金镯子。

购买金镯子的钱是李梅和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这种行为侵犯到李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史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李梅1.6万。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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