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皇帝朱元璋,为打造廉明朝堂,都制定了哪些反腐措施? 反腐倡廉是保证政治清明的重要手段,朱元璋在取得政权后,非常重视廉政建设,其廉政对策与措施可以概括为:教育、法制、监督三管齐下。 朱元璋是一位有着远大抱负的帝王,他始终把勤政爱民作为自己的政治信仰和追求,并以此教育其政府的各位官吏。他告诫官员为官者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 他深知民心向背与国家生死存亡的关系,反复告诫地方官员要安民、恤民。他把国家的发展与人民的幸福紧紧联系在一起,多次强调天下始定,民财力较弱。因而,要休养生息,让利于民。 为了教育官吏,他还亲自主持撰写《大诰》三编,将惩处贪官的有关案例汇编成册,要求官员和百姓加以学习,以此提高廉政意识,杜绝犯罪。 他还规定百姓发现地方官吏贪腐行为,可以直接进京告发,沿途不准阻拦。正是由于他重视廉政教育,才使得明初政治清明、政通人和,百姓安居乐业。 他还要求各地建立申明亭,将本地贪官及其罪行写在上面,以提醒各位官吏不要步其后尘。朱元璋即位后,不仅教育各级官员要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而且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朱元璋身为帝王,但他从不懈怠,总是废寝忘食,处理朝政。 他对自己要求严格,从不奢侈浪费。1368年,朱元璋即位后,宴请群臣,席上仅上了几盘小菜,朱元璋的节俭做到了极致。朱元璋并不是上不起高档菜肴,他怕的是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必然会造成上行下效,奢靡之风盛行。作为一个封建帝王,能够如此要求自己,实在难能可贵。 朱元璋认为惩治腐败,必须用重刑。只有使用重刑,才能产生威慑力,使贪官望而却步。明初为了遏制腐败,朱元璋命令加快制定法律。 1397年,《大明律》正式颁布。《大明律》体现了“重典治贪”的思想,在罪行认定和量刑处罚上,都比前代要重得多。 从1385年起,在朱元璋的亲自指导下,先后制定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其内容多是涉及对贪官污吏的惩处。《大诰》等都是朱元璋亲自审理的一些案件,再加上朱元璋的评论,合编而成的刑事特别法律,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他要求每家必备《大诰》,做到家喻户晓。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在强化国家政权中的作用,他不仅重视法律的制定,而且重视法律的执行。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他亲力亲为,亲自审定,不厌其烦。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他多次下令地方官员和百姓学习法律,并对违法者予以严惩,决不迁就。 重典治贪政策取得了积极效果,明初政坛风清气正,官员遵纪守法,百姓对政府满意度提高,官民关系融洽。同时,明初经济得到了发展,国家实力得到增强,这不能不归功于朱元璋的廉政建设。 朱元璋为加强监督,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督察机构。分为中央督察机构和地方督察机构,中央督察机构由都察院和六科组成,地方督察机构即各提刑按察使司。 都察院和六科是国家最高检察机构,它的职责就是查处官员贪污受贿案件,行使弹劾权。都察院可以派员到地方巡视,行使督察职责,监督地方官员。 朝廷中央官员则由都察御史负责监控。六部主要是负责事中监督,并与都察御史互相呼应,整个朝廷都随时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除设立检察机关外,朱元璋还设立锦衣卫,类似于特务机关。 锦衣卫直接受命朱元璋,机构遍布全国,其监督无孔不入。虽造成不少冤案错案,但也发挥了一定的反腐作用。 二是发挥百姓监督作用。朱元璋明确规定百姓有监督贪官的权利,地方官员若贪腐,百姓可以将其押到京城见驾,若有人阻拦,法律规定可以将阻拦者杀死。地方官员的廉洁与否,百姓最有发言权。 三是注重对官吏的考核。这一考核分两种,一种是任职期满考核。就是对任职期满三年的官员进行考核,考核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等级。对不同的考核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称职的给予提拔重用,不称职的给予降职使用,受贿者则绳之以法。采取上级对下级考核,最终由吏部决定。 还有一种不定期考核,也称“外察”。“外察”主要是围绕官吏所犯错误而进行。如发现官吏年老有病,则令其退休;对于贪官污吏则革职查处;对工作不力的官吏则降职使用;对工作不谨者则解除领导职务。 通过考核,既激励了政绩突出的官吏,提高了工作的积极性,又坚决清除了官吏中的腐败分子,保持了官员的清正廉洁,维护了官吏的形象。 即使到了万历时期,君主怠政、官吏缺位,但政府照常运行,这并非偶然,而是制度的使然。从中可以看出,朱元璋处心积虑地进行改革,大力倡导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历史功绩。
“草根”皇帝朱元璋,为打造廉明朝堂,都制定了哪些反腐措施? 反腐倡廉是保证政治
遥遥谈趣
2025-01-14 09:58:41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