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在父亲过世后,对父亲购买的重疾险申请了退保,谁知钱刚到手,保险公司的

小蚂蚁评事 2025-01-14 10:27:34

辽宁,一男子在父亲过世后,对父亲购买的重疾险申请了退保,谁知钱刚到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女)就找上门,称她为男子父亲垫付了30万元的投保费用,要求男子立即归还。男子不同意,业务员起诉到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经秦艺鸣(化名)的介绍,其父亲通过保险员庄某(女,比秦艺鸣父亲小几岁),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上的投保人,写的保险员庄某的名字,该保险首年交费16000元。   2023年12月14日,秦艺鸣父亲去世,秦艺鸣在悲痛中为父亲办理了后事,送了父亲最后一程。   2024年7月5日,秦艺鸣对父亲投保的保险申请退保,退保金额27500元,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钱打到了庄某的银行账户。   庄某提出,秦艺鸣父亲该保单的首笔保费为16000元,这笔钱是他垫付的。   秦艺鸣回应,他不清楚第一期保费的交纳情况,后面是他为父亲交纳的保费。   除了上述保险外,2018年3月,秦艺鸣父亲经庄某介绍为自己投保了《防癌疾病保险》。   这份保险的受益人是秦艺鸣父亲,年交保费6500余元,后连续缴费6年,该保单理赔终止,秦艺鸣父亲作为受益人领取理赔款39000余元。   庄某陈述,她为秦艺鸣父亲垫付了这保单4年保费24000元,秦艺鸣认可,加上之前的16000元,秦艺鸣一共认可庄某为父亲垫付了保险保费40000元。   没想到,庄某又提出: 秦艺鸣父亲在2019年9月9日的时候,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年金保险》,保单详情显示:保费300000元、缴费方式按年限交、缴费年限5。   庄某表示,这30万保费是她交的,是她和秦艺鸣父亲一起于2019年9月11日,从她父亲刘某的某银行账户内取款300000元,同日存入秦艺鸣父亲某银行账户内,秦艺鸣父亲将存款凭证交给了她父亲保管。   秦艺鸣对这30万元不认可。 提出他父亲从2014年开始,手里就没有积蓄,一直向他人借钱,买重疾险和防癌险还说得过去,没有理由花30万买《某年金保险》。   庄某提出,她和秦艺鸣父亲生活期间(重点),秦艺鸣父亲找她借过钱,秦艺鸣父亲和她以及其他债权人说等动迁款下来再还的话。   庭审中,秦艺鸣亦陈述其父亲手里没有积蓄,并和债权人说等动迁款下来再还等内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口说无凭,庄某又提交了哪些证据证实她为秦艺鸣父亲垫付了30万保费呢?   1、秦艺鸣父亲之前向她父亲借款,没有未出具借据,借款未出具借据系双方交易习惯,秦艺鸣父亲将存款凭证原件交付她父亲保管,可以视为向她父亲借款出具凭证的意思表示。   2、庄某提交了2019年9月11日,父亲刘某名下银行卡现金取款30万元的业务凭证,也提交了同日秦艺鸣父亲现金存款300000元的存款凭证原件。   庄某认为,这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秦艺鸣父亲现金存款的来源。   3、秦艺鸣父亲存在多笔欠款,经常借债的事实,秦艺鸣不能提供2019年9月11日其父亲现金存款30万元来源,无法对庄某父亲持有秦艺鸣父亲现金存款凭证作出合理解释。   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定,但很有人知道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说的是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大概率),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现在的问题是,庄某提交的证据有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   法院认为,庄某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判令秦艺鸣在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对庄某承担还款34万元的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意见相同。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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