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以85万价格卖掉一套100平的拆迁房。因当时没法办房产证。女客户先

肆时说说 2025-01-14 13:07:17

浙江嘉兴,男子以85万价格卖掉一套100平的拆迁房。因当时没法办房产证。女客户先支付了50万,约定房产证办理后,再一次性支付后续35万。2年后男子办好房产证,联系对方时,女子却不肯来办理过户。并提出房子掉价,让男子再便宜5万元。男子不肯,把这事说给媒体。

(素材来源:星视频)

几年前,许先生家里赶上拆迁,分了几套拆迁房。因为几套房子自家也住不完,他便想卖掉一套。

2022年,许先生和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家中那套100平的房子以85万价格卖给杨女士。

俩人在合同中约定:杨女士分三次付清房款。第1次付20万,拿到钥匙后再付30万,房屋办理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剩余35万。

两人签订好合同后,杨女士先支付20万给许先生。

之后许先生把房子钥匙给她,杨女士又支付30万。

如果两人跟着去办理过户。杨女士支付剩余尾款,那么就没有后续发生的事情。

遗憾的是,因种种原因,当时不能办理过户,所以剩下30万没给。

许先生怕日后会产生变故,跟杨女士协商后。二人在合同中加了一条特别约定。

这条特别约定规定:不管房产证什么时候可以办好,不管之后今年市场行情如何。啪啪房子涨价。哪怕房子下跌。他们都按照这份合同约定,绝不反悔。

彼时,两人都对这份合同约定很满意。他们觉得,加了这样一条特别规定对两个人都很公平。

日子一天天滑过,转眼到了2024年6月。许先生办了房产证。他兴冲冲给杨女士打电话。让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他接连催了几次,杨女士都不肯过来。

原来,杨女士说她把房子挂在网上售卖。她想等找到买家再过户。

杨女士说:“多给我一些时间,等我找到买家再一次性过户。这样咱俩也省心省力,咱也省掉一部分过户钱。岂不是一举两得?”

许先生一想也是。就答应再等等看。

结果他这一等,又等了好长时间。

2025年,杨女士给他打来电话,想协商一下少给5万。

杨女士说,当年100平85万的房子,现在只需要50多万就能买到。等于她这三年,白白亏了30多万。

她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一下子亏这么多让她很心疼。因此,她希望许先生可以优惠5万。

如果许先生不肯优惠,那就再等一等,等她找到买家后再付款。

许先生很生气。当初两人明明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房产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尾款。可他多次催促杨女士办理房产证,都被拒绝。

而且两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之后几年不论涨跌都不可反悔。杨女士不但不支付尾款,还要求自己再便宜5万。未免不讲信誉。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虽然我们从情理上理解杨女士的做法,但当时双方签订合同已经生效,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2年,许先生和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两人约定办理房屋过户后,杨女士一次性支付35万尾款。

当时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受法律保护。

2024年,可以办理房房屋过户了,杨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办理房屋过户。

2022年,同样面积的房子售价85万,三年后却便宜了30多万。

这就意味着,杨女士买了房子还没居住,就生生赔了30多万。

这事搁谁心里都很堵。

但是,两人即已签订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守信,重承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杨女士推迟办理过户,还提出减少5万元。因为这两年经济不好大家收入都减少了。所以我们从情理上可以理解杨女士的做法。但她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既违背合同约定,也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2、如果二人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如果两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杨女士的诉求吗?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二人当时签订合同后,合同就已经生效。那么两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许先生履行约定要求杨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杨女士就应该在办理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

可杨女士不但不办理,反而提出便宜5万元。

如果两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会支持杨女士的诉求。

但如果许先生体谅杨女士买房三年亏了30多万,自愿便宜5万元,那就另当别论。

这几年房价下跌,买房吃亏的人有很多。你身边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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