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涉嫌敲诈的重庆女士。涉及的金额已经足以构成刑事责任,并且已经被哈尔滨公安局立案。 有意思的是重庆方面公安及文旅部门方面本身就找到此人,如果事出有因的话,仅凭她单方面的解释也是不能够成立的。毕竟有哈尔滨文旅方面已经给被诈那位大爷补贴了3000多块钱事实。应当相信哈尔滨公安人员是认真的。为什么不敢公开她的姓名?是不是因为她的身份特殊?怕有损于重庆某部门的形象?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凡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央企及国企单位所属职工,凡是涉及刑事案件者必须开除公职。那位重庆女士在哈尔滨所为极其恶劣。重庆公安应配合哈尔滨公安进行调查,至少应该拘留,并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偏偏由重庆文旅而不是公安去哈尔滨处理相关事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