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被一辆轿车撞了,轿车全责,当时,他觉得身体没事,就没去检查,不料,6天后却突然死亡!男子的妻子有脑瘫,生活不能自理,儿子还未成年,岳父怀疑女婿是被车撞了才导致死亡的,报了警,随后又告上法院索赔148万,法院这样判了!
一天,曾庆乾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李欣去赶场,可没想到,在回来的路上,出了事。
在一个急转弯处,一辆轿车经过时刮蹭到夫妻俩骑的电动车,两人当场摔倒在地。
交警处理事故时,曾庆乾站在一边,表现的很正常,而他的妻子却伤到了脚,一直喊疼。
随后,120到了现场,医生给李欣检查一下,扶到了车上,也同时建议曾庆乾做个检查,可是,他拒绝了,还说自己有一点痛,不过没有事。
李欣经过检查后,只受了点皮外伤,夫妻俩拿了药后,就回了家。
从始至终,曾庆乾都没有检查一下。
然而,当他回到家后的第4天,曾庆乾只觉得胸痛,背痛。
当时,曾庆乾的岳父李芙秋劝他去检查一下,但是,曾庆乾没当回事。
李芙秋对这个女婿是很关心的,因为,他的女儿李欣小时候发烧,烧坏了大脑,成了脑瘫,生活不能自理。
后来,嫁给了无父无母的曾庆乾,夫妻二人的生活来源,主要靠着曾庆乾,平时,李芙秋老两口也帮衬着小两口。
一家人生活虽然清贫,倒也温馨自在。
后来,李欣为曾庆乾生下了一个儿子,她不能母乳,也不能照顾孩子。
而女婿还要赚钱养家,每天忙里忙外,根本照顾不过来。
在孩子出生后,李芙秋夫妻俩就一直帮忙带着外孙。
自从车祸后,曾庆乾总是身体不舒服,李芙秋担心女婿再有个好歹,他劝了他几次去医院检查一下,可是女婿就是不听。
一天,李芙秋接到女儿的电话,说曾庆乾身体不好,在屋里睡着了。
李芙秋和老伴赶紧赶到女儿家,看到曾庆乾躺在床上,就让他去医院。
曾庆乾却说自己没有事情。
李芙秋看到倔犟的女婿,也是无可奈何,怎么劝他就是不去,没办法,他和老伴只好回了家。
然而,这次李芙秋从女儿家回来没多久,就听到了一个噩耗,女婿曾庆乾去世了。
李芙秋怀疑女婿的死和车祸有关,因为,那几天女婿啥也没干,突然人就没了,他选择了报警。
经过调查,认定轿车司机胡某在超车时和曾庆乾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因此,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庆乾无责任。
而且,曾庆乾在车祸之后也没有过其他受伤情况。
经法医鉴定,曾庆乾因动脉粥样硬化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呼吸衰竭死亡,其背部挫伤是这一过程的诱发因素。
另外,曾庆乾背部挫伤发生在死亡前3至6天内。
也就是说,和车祸时间对应。
随后,李芙秋找了律师,想让司机胡某承担责任,胡某表示自己有保险,后续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
李芙秋认为,女婿去世了,女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方应当赔偿包括:
死亡赔偿金87万元;
曾庆乾妻子的抚养费49万余元;
曾庆乾儿子的抚养费12万余元,总计148万余元。
胡某认为,曾庆乾在车祸后,自己也提出让他检查,可他没去,然后在6天后死亡,不能直接说是自己造成的,这事跟自己没多大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和曾庆乾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毕竟间隔6天,死者背部挫伤是其他原因造成,不一定是交通事故造成。
而且,保险公司还认为,曾庆乾的死和他的疾病有关,和车祸关系不大,他们只愿意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曾庆乾的死亡跟车祸是有关系的。
因此,法院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认定司机胡某方承担50%的责任,曾庆乾自身承担5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司机胡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相关证据表示,曾庆乾的死亡和这次车祸有关,应该承担50%的责任。
而曾庆乾发生车祸被撞后,在医生提醒下没有就医,耽误了5、6天后死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承担50%的责任。
在审理期间,相关部门给李欣和其儿子办理了低保,每个月有1300多元。
法院认为,这笔钱应该从曾庆乾的妻子、儿子的抚养费中扣除。
2024年1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3日内,赔偿李欣和其儿子各项损失66.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