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骑车带妻子出去赶集,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了,男子觉得自己并无不适就没做检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5 08:51:19

重庆,男子骑车带妻子出去赶集,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了,男子觉得自己并无不适就没做检查,6天后却突然离世。事后,男子家属认为男子离世和车祸脱不开关系,遂起诉司机索赔。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老李啊,你赶紧去看看,你女婿死了!”老李正在家忙碌,突然接到女婿邻居打来的电话,称他的女婿死了。

老李扔掉手里的东西就往女婿家跑,他怎么也不敢相信,女婿好好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呢?

老李这辈子最遗憾的就是没能生出一个健康的闺女。老李的女儿智力有缺陷,夫妻俩将她养大后却开始发愁,现在有他们照看还没事,以后他们老了,女儿怎么办呢?于是,老李和妻子萌生出给女儿找个人家的打算。

老两口挑来选去,最后看中了大龄男青年曾某。曾某父母双亡,家里条件不太好,一直没有娶上媳妇,但是曾某为人老实心地善良,虽然家里不富裕,但是养活妻儿却不成问题。

就这样,老李将女儿嫁给了曾某,婚后,女儿还给曾某生了一个健康聪明的儿子。曾某也不负老李所托,对妻子非常好,一家三口的日子越过越好。

2022年1月18日,马上过年了,曾某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去赶集,夫妻二人买了不少东西,谁知在回家的路上,电瓶车突然被一辆小轿车撞了,二人摔倒在地。

曾某赶紧爬起来查看妻子,发现妻子并没有大碍,司机胡某也赶紧下车查看,提出让他们去检查一下。

曾某是个特别实在善良的人,他觉得自己没有什么事不用检查,就只给妻子简单做了个检查。原本大家都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谁知6天后曾某突然离世了。

老李得知女婿出事赶紧赶了过来,他认为女婿之死可能和6天前的车祸有关,于是报了警。

女婿父母早亡,自己女儿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孙也还没成年,女婿的事情全部落在了老李的头上。

老李报警后,又找了律师申请司法鉴定,最终经过尸检,发现曾某是因为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主动脉夹层出血,最终引起呼吸衰竭而亡。

而引发这一切的,是曾某背部的挫伤。经过鉴定,曾某背部的挫伤发生于其死亡前的3到6天,正好与车祸发生的时间吻合。

庭审时,老李提出,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判定小轿车司机胡某全责,曾某离世后,检查结果显示,他离世是因背部挫伤引起,车祸和曾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司机胡某应当承担曾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胡某则辩解称,当时自己已经带着曾某和其妻子去检查,是曾某自己不愿意接受检查的。如果他按照自己的安排去检查,最后很可能不会死。自己虽然有错,但是曾某自己也存在错过,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有两点。

1、曾某的死亡结果和车祸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经过司法鉴定,曾某因动脉粥样硬化引起主动脉夹层出血,最终呼吸衰竭而亡,其背部挫伤是引发这一后果的原因,且背部挫伤发生于死亡前的3到6天,与车祸时间吻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在事故中负全责,曾某无责。胡某的驾驶行为导致了车祸的发生,从而造成曾某背部挫伤,最终这一挫伤成为其死亡的诱因,胡某的行为与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胡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胡某的错误驾驶引发车祸,并造成曾某的死亡结果,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和项目,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来确定。

例如,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则要根据死者的年龄、收入状况以及被扶养人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胡某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曾某不愿意配合检查,最终导致了他的死亡结果,曾某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那么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最终法院酌定司机胡某承担50%责任,赔偿曾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胡某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50%责任由曾某自己承担。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0 阅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