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邀请朋友来家中聚餐喝酒,谁知妻子对此十分不满,一直给男子使脸色。男子知道妻子不想让自己喝多酒,对身体不好,所以多次向妻子道歉,但妻子摔门就离开了。当晚,男子来到妻子租住的地方,再次道歉请求原谅,并保证不再喝酒,可妻子就是不原谅。万万没想到,男子竟然拿出刀将妻子捅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和二级。检察院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马某,新疆克拉玛依人,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两人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最终于2021年8月步入婚姻殿堂,誓言要携手共度余生。
然而,2024年2月26日晚上,一场家庭纠纷却酿成了惨剧。马某与朋友在家中喝酒,陈某对此表示不满,数落了几句。马某见状立即道歉,但未能平息陈某的怒火。
当晚23时许,马某携带一把28公分长的单刃刀,乘坐出租车来到陈某租住的住处,再次恳求、道歉,并保证不再喝酒。然而,陈某依然一脸冷漠,拒绝了马某的道歉。
或许是因为酒精的作用,马某情绪失控,突然拿出单刃刀,对着陈某的腿部、腹部、胸部、背部、手部连砍10余刀,致使陈某全身多处受伤。看到陈某身上流血,马某猛然惊醒,立即停止砍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随后,马某在住处楼前等待民警,主动带领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并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
那么,马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法律又是如何看待醉酒伤人的事情呢?
在社会公众看来,喝醉了酒,干了什么都不知道,属于失去理智,头脑不清醒,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即使承担,也应当从轻处罚。然而,法律上的认识却并非如此。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病理性醉酒。普通醉酒一般发生在一次性大量饮酒之后,虽然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会减弱,但并不会完全丧失。
法律认为,醉酒人对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是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的,醉酒状态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该负刑事责任。
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就有一个被告人是在醉酒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且单纯的醉酒状态并不足以成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回到本案,经鉴定,陈某有两项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另两项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法院认为,马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给陈某造成了死亡的现实紧迫危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而,由于马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并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被认定为犯罪中止。最终,法院以马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