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现役军人李强刚得知一个消息:自己的妻子王莉竟与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张某不仅关系暧昧,还公然以夫妻相称。李强迅速收集证据,并报了警。民警将张某抓获归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来源:上犹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李强和王莉两人本是青梅竹马,感情深厚。李强选择参军后,留下王莉在家乡守候。起初,两人的感情并未因距离而疏远,反而更加珍惜彼此相聚的时光。
然而,时间一长,王莉的内心逐渐产生了变化。她渴望陪伴,渴望有一个能随时出现在她身边的依靠。
这时,张某走进了她的生活。张某是个刑满释放人员,曾因诈骗两次入狱,但出狱后的他并未洗心革面,反而更加狡猾多端。
他看中了王莉的孤独和脆弱,用甜言蜜语和虚伪的关怀逐渐赢得了她的信任。王莉在张某的糖衣炮弹下,渐渐迷失了自我,忘记了身为军嫂的身份和责任。
张某对王莉的追求,可谓煞费苦心。他不仅在生活上给予王莉无微不至的照顾,还利用自己的经验为王莉制造各种惊喜和浪漫。
在张某的猛烈攻势下,王莉的防线逐渐崩溃,她开始与张某秘密交往,甚至在外出时公然以夫妻相称。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李强在部队虽然忙碌,但他对王莉的关心从未减少。他敏锐地察觉到了王莉的变化,开始暗中调查。
当他得知王莉与张某的丑事时,他并没有冲动行事,而是冷静地收集了证据后,并报了警。
民警发现,张某不仅与王莉关系暧昧,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在公司里为王莉安排了夫妻房。面对铁证如山,张某和王莉都无从狡辩。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还了解到一个细节:张某在刚认识王莉时,就知道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然而,张某并未因此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与王莉交往。
那么,张某和王莉的行为究竟构成了什么罪呢?
原来,张某在追求王莉的过程中,明知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她同居,并以夫妻相称。
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破坏军婚罪。而王莉作为军嫂,虽然她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但她的行为无疑是对军婚的严重背叛,也对自己的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张某明知王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她同居,并以夫妻相称。这一行为已经符合了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这一法律条款。
张某辩解称,自己并不知道王莉是军嫂,他是受王莉的欺骗才与她同居的。
然而,这些辩解并不能成立。根据调查,张某在刚认识王莉时,就已经知道了她的婚姻状况。
而且,张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他应该明白与军嫂同居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张某还是累犯。他之前曾因诈骗两次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张某在破坏军婚罪的基础上,还可能因为累犯身份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虽然王莉作为军嫂,她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但她的行为无疑是对军婚的严重背叛。
她作为军人的配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军婚的尊严和稳定。然而,她却与张某秘密交往,甚至公然以夫妻相称。
虽然王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道德上,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忠诚的原则;在法律上,她因为与张某的同居行为而面临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明知王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并以夫妻相称,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同时,张某还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军婚是神圣的,它承载着军人的荣誉和家庭的尊严。任何试图破坏军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谴责。(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