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证据具有合法性为由断言证据一定具有真实性 日前,在某法院开庭,为某受贿案

喻宁侃社会 2025-01-16 13:59:49

不能以证据具有合法性为由断言证据一定具有真实性

日前,在某法院开庭,为某受贿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因为控方所提交的被告人笔录和证人笔录等言辞证据存在大面积的雷同现象,除了个别字词不同外,其他的完全一致,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都完全一致,显然不具有真实性。 本律师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上述言辞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公诉人回应称,被告人和证人笔录确实存在雷同,但是上述证据是由监察委做的,由监察委两名工作人员为当事人进行了讯(询)问,向其出示了被告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要如实陈述的义务及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且讯(询)问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整个讯(询)问过程合法,没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故上述笔录完全具有真实性,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律师闻之愕然。必须说明,上述言辞证据合法性也存在重大问题,但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本文仅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发表意见: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特征,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缺乏上述任何一个特征,便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合法,证据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公诉人所称两名办案人员讯(询)问被告人和证人,出示了权利义务告知书,讯(询)问过程合法,全程录音录像,讯(询)问中没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等情况实际上是指上述当事人的笔录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即使上述言辞证据完全具有合法性,也并不意味着证据就是完全真实的。取证过程合法只能证明笔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不能排除当事人做虚假陈述。在司法实务中,尽管办案人员文明办案,文明讯(询)问,很多言辞证据的取证过程都是合法的,但是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我们判断一个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是否真实主要是看证据是否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不可更改的客观性证据相印证,如果有相应的证据印证,则基本可以判断该言辞证据具有真实性;如果言辞证据没有相应的客观性证据相印证或者与在案的客观性证据互相矛盾,该言辞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两大特征,我们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证据具有真实性,不代表其必然具有合法性;同样,证据具有合法性,也并不必然证明其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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