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作出的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效力如何?

众有麻衣 2025-01-16 15:04:11
金江公寓小区有16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属于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职工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后根据政府文件规定,房屋产权自2003年12月31日起整体划入百联集团。2006年,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百联集团;2011年,百联集团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将房屋性质变更为内销商品房。2013年,百联集团转让系争房屋产权,在与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维修资金(开发商及买受人部分)均由买受人支付。 然而,买受人在购房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只交纳了应买房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部分一直未交纳。因首期维修资金长期未收齐,小区业主委员会遂起诉要求百联集团支付欠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被告百联集团辩称,根据其与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系争房屋的首期维修资金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且2013年8月已出售房屋,业主委员会2017年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过,故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新建的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资金。对于配备电梯的住宅,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2011年,百联集团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系争房屋的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从而使得系争房屋可对外出售,百联集团应被认定为具有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位,理应按照规定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4%的标准履行支付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业主委员会收取百联集团交纳的维修资金后应及时存入维修资金账户。 (2)支付维修资金系百联集团的法定义务,并非基于债权关系而形成的债务,故业主委员会对于维修资金的催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业委会 物业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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