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狠心了!”陕西西安,一女子因复婚不成产生了轻生念头,后在前夫家中喝农药自杀,并让两个年仅4岁和8岁的子女一同饮用。后经抢救,三人均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检察院认为,女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来源:红星新闻、河南商报) 周琳和赵刚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大一小两个孩子。本来儿女双全,一家人应该幸福美满。可周琳与赵刚还是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不断,最终选择了离婚,儿子归赵刚抚养,女儿归周琳抚养。 不过,二人虽然离婚了,但并没有分开居住,仍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 后来赵刚提出过要复婚,周琳为了两个孩子,也同意了复婚,可赵刚却又一直拖着不复婚。 周琳一怒之下,询问赵刚是不是不想复婚了,赵刚点点头,表示现在这样其实很好,他不想要复婚了。 周琳十分失望,同时也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只是周琳担心自己离去后,女儿会没人照顾,因为赵刚的父母只喜欢孙子,不喜欢孙女。 事发当天,赵刚突然接到母亲的电话,随后立即往家里赶去。当赵刚赶回家中时,发现周琳与儿子正躺在地上,而女儿在一旁哭泣。 女儿在见到赵刚后,立即哭着说:“爸爸,妈妈要带我和弟弟一起死,我没喝毒药,他们喝了。” 赵刚吓得立即将周琳和儿子送去医院抢救,后经医生的全力救治,周琳与儿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女儿因为没喝所以问题不大。 事发后,检察院以周琳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1、周琳的行为究竟算不算故意杀人? 有人认为自杀的行为并不算故意杀人。 的确,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杀行为按照犯罪处理,但周琳不仅有自杀的行为,她还打算将自己的一双儿女带走。 从周琳发给赵刚母亲的信息来判断,其确实存在剥夺一双儿女生命的故意,庆幸的是,周琳的一双儿女均未无生命危险。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否认周琳故意杀人的事实。 因此,检察院认定周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妥。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鉴于周琳赔偿了赵刚3万元,获得了赵刚的谅解,且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而周琳的一双儿女并未死亡,属于犯罪未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周琳有期徒刑3年。 可周琳不服,她认为自己并没有杀害儿女的故意,是儿女误食了毒药。 2、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调查,周琳在事发前一天晚上,给赵刚的母亲发了一条信息,称要带两个孩子去另外一个世界。但赵刚的母亲没有及时发现,第二天一大早看到信息后,吓得立即通知赵刚回家阻止。 第二,根据周琳8岁的女儿回忆,事发当天,周琳称要带着她和弟弟一起去另一个世界,后来就给二人喂了有刺激性气味的水喝,弟弟喝了一口后捂着肚子喊疼,还拉肚子了,而她就抿了一口,并未喝下。 值得注意的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思想和表达都已经成熟,所以他们作出的证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就比如在离婚抚养权问题中,法院一般会征求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第三,经鉴定,周琳给一双儿女喂的水中含有敌敌畏成分。 综上,周琳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明知道敌敌畏是剧毒农药,仍喂给孩子们喝。再结合她给赵刚母亲发去的信息,足以证明周琳具有杀人的故意。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周琳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3、赵刚能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吗? 原则上来说,赵刚与周琳离婚后,二人已经约定女儿归周琳抚养,儿子归赵刚抚养。 但是现在周琳出现了要杀害女儿的行为,这就不得不考虑下周琳是否还适合抚养女儿了。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周琳实施杀害女儿的行为时,她就失去了女儿的监护资格,法院会另行指定其他监护人。而作为女儿的另一个监护人赵刚,他是最符合抚养条件的。 不过,虽然周琳可能会被剥夺抚养权,但她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这并不冲突。 最后,虎毒不食子,周琳竟然因为个人感情问题,对一双无辜的儿女下此毒手,实在太冲动、太狠心了。赵刚当初不复婚的决定是对的,对于周琳这种极端性格,最好的应对方式就是远离。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