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男孩在学校与同学闹了点矛盾,结果被同学狂扇耳光,最终导致右耳听不见了。医生表示,今后可能需要安装人工耳蜗。事后,教育局直接对校长作出免职处理,对任课老师也作出处罚,而警方并未对那名打人同学进行处罚。网友:打人的不抓起来?却处罚无辜的老师? (来源:百姓关注) 去年12月底的一天,正在上小学二年级的杨小杰(化名)与前排的男同学(方伟)在课堂上发生了点矛盾,当时老师因有事并不在场。 杨小杰与方伟由一开始的争吵,随即转化成了肢体冲突。方伟连扇了杨小杰几个耳光后,杨小杰顿时感到耳朵嗡嗡作响,随后便是一阵疼痛。 方伟并不知道杨小杰的耳朵出现了问题,他打完后就收手了,转过身继续写作业,而杨小杰则捂着耳朵哭泣。 回到家后,杨小杰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并表示耳朵还是很疼。父亲杨先生便带着杨小杰去医院做了检查,诊断结果显示,杨小杰的右耳出现了失聪症状。 杨先生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他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询问医生是否诊断错误。可医生表示没有错的,而且已经没有手术恢复的可能了,只能靠人工耳蜗。 杨先生听说过人工耳蜗,也知道很贵,但他还是忍不住询问了价格,而医生表示普通的大概在20万左右,这对杨先生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 之后,杨先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说法,但学校一开始的态度让杨先生非常失望,他们拖延处理,似乎并不想把这件事情当回事。 无奈之下,杨先生选择了报警。可警方表示方伟的年龄还小,达不到处罚的标准,这件事只能走民事途径来解决。 杨先生又向教育局进行了投诉,教育局介入后立即对当天的任课老师进行了休假离岗处理,同时免去了学校校长的职务。 目前,杨先生已经获得了部分赔偿,但因其未提交病例,所以还有待协商。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杨先生等人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首先,打人者的学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看,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为重伤二级;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为轻伤二级;外伤后听力减退或外伤性鼓膜穿孔,为轻微伤。 对于该规定中的数据,我们并不知道具体意思,但是从听力减退就属于轻微伤来看,这一个耳朵失聪,至少也是轻伤二级的程度,那方伟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不过《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处罚年龄限制为12周岁以上,而方伟是小学二年级学生,这显然达不到12周岁。 因此,从刑法上来讲,是无法对方伟进行刑事处罚的,不过应当责令父母对方伟严加管教。 其次,虽然方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既然杨小杰的耳朵是他打失聪的,那方伟就该赔偿。 不过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如果杨小杰自身也有过错的,那应当减轻方伟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次事件,方伟殴打杨小杰之前,双方已经发生了口角。既然如此,很难说这都是方伟一个人的错。 因此,具体的过错责任比例,还需要结合班级上的其他同学的证词。 虽然这些同学还未成年,但只要满了8周岁,他们就具有了一定的认知水平,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因此,杨先生可以起诉方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过错比例,法院会介入调查。 第三,学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事发时间是在课堂之上,但任课老师却没来,所以任课老师存在一定的监管失职。 而任课老师又是学校的员工,所以该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 不过任课老师的过错程度较低,所以学校即便要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也不会太高。 最后,杨先生现在能做的,就是将方伟和学校一并告上法院,至于最终能获赔多少,可以由法院来公平公正的处理。 对此,有人认为任课老师和校长很冤,总不能时时刻刻看着这些学生吧,学生发生打架很正常,谁打伤谁赔呗。 其实,任课老师的确很冤,但校长被免职并不冤,如果校长能在第一时间介入处理,给杨先生一个交代,杨先生也不至于闹到教育部门。 因此,校长在这件事中存在不作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