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男子突然离家出走,妻子一人照顾老人孩子。11年后,法院却强制冻结妻子工资卡,判令她共同承担男子在外面的100万债务。妻子很绝望,她要靠工资养活老人孩子。她多次申请暂缓执行,均未获得支持。6年后,她申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不采纳。男子又失联,眼看案件陷入僵局,检察官助理却在一份交通肇事案中发现男子名字,从男子口得知真相后申请抗诉,二审这样判了。
2014年11月,奚女士接到一份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瞬间懵圈。
执行通知书上写着:她和丈夫张某有一笔100万夫妻共同债务。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
奚女士只觉一头雾水。丈夫早在2003年就离家出走,这些年一直是她养着公婆和女儿,且不说这100万债务她根本不知情。单凭张某十多年不对家庭承担义务,有什么资格让她承担债务?
虽然她很委屈,但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进入程序,她的工资卡除了基本生活费,其他都被冻结。
奚女士又气又急,她要靠这份工资养活老人孩子,如今账户被冻结,她和家人的生活变得捉襟见肘。
原来,张某和案外人胡某于2012年签订房产作价抵押债务协议。约定剩余未清偿借款为100万。
之后,胡某多次讨债未果。于2014年5月起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奚女士只觉得塞心,丈夫离家10多年,她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如今她莫名其妙的要共同承担。简直冤枉至极。
她的工资卡上只能支取基本生活费,让她和老人孩子们的生活质量造成很大困扰。
而且,这可是100万的巨款。单靠她那点工资,要还到何年何月?
从2014年12月起。奚女士多次在家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她诉说着自己的委屈和无奈。希望可以暂缓执行。
遗憾的是,她的请求从未被支持。
时间一天天过去,奚女士在多次奔波中心力交瘁,却始终无果。
时光如梭,从2014年到2020年。她申诉6年无果。心中绝望到极点。
这天,一个偶然机会,她听人说可以找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心中大喜。
于是,她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正因她这个举动,也让她6年来辛苦奔波终于迎来转机。
她向检察官诉说了前因后果。她无奈的说,她教了20多年书,知道怎么和人讲道理,可这笔100万的高额债务,实在是太不讲理了。
警察官听完她的申诉,又详细审阅了卷宗后,立马展开调查。
学校领导为奚女士作证。说她多年来对工作兢兢业业对学生尽职尽责。
社区干部也为她作证,说张某离家多年,对家庭从未履行过义务。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
当晚,检察官看着卷宗和调查结果陷入沉思。
之后,检察院发出再审建议。法院却没有采纳。
检察官想从张某这里打开突破口。但张某自从第1次开庭露面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2003年离家出走。他与2012年和胡某签订抵押债务协议。
这笔债务,既不是他和奚女士共同签订,他也没有把这笔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很明显,这100万债务不应该由奚女士承担。
虽然这100万从情理上来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也需要张某亲口承认。因为法庭认的是证据。
只有找到张某,才能问出真相。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但张某失联,却让整个案件陷入僵局。
检察官认为,奚女士的案子明显有冤情。他们认为,每一个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公平对待。找到张某,势在必行。
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官助理发现张某名字,竟出现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忙联系张某回到芜湖。
面对检察官的耐心询问,张某说出真相,他承认这笔钱是他个人所为,他借钱时妻子根本就不知情。
有了张某的证言,案子就清晰多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抗诉。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如果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检察院可以申请抗诉要求再审。
2023年9月,检察院认为本案判决和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提请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2003年离家出走,他多年来没有对家庭尽到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履行他作为父亲应该对子女履行的义务。
他和胡某签订的100万债务,是在他离家出走期间。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100万债务由张某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