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男子花了38万买了一部国产越野车,开车去洗车的时候,将车子停在路边,谁知一老太竟然拿着铁锹拍打车子,最终车子的轮毂被碰掉了一块漆,车主报警后,老太还不依不饶要揍车子,原因是车子将车子停在了她家门口。
吴先生花了38万元买了一部方程豹越野车,事发当天,他开着车去洗车,就把车子停在了路边,等待洗车行里面的车洗完后再开进去,谁知,这时候一80岁的老太竟然拿着铁锹走了过来。
对着吴先生的车子就是一顿拍,直接将车子的轮毂给碰掉了一块漆,吴先生见状,立即报了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老太也是毫无悔意,没有要道歉的意思。据吴先生事后了解,老太家就住在洗车行旁,因为停车就停在路边等待时,老太就觉得是停在他们家门口,所以,之前向那些停在路边的车子要过停车费。
看着车子受损,吴先生也不打算去直接追究老太,而是打算通过保险公司代位来赔偿,奈何自己只有行政连告知书,并没有对方任何信息,保险公司表示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是没有办法走代位的。
于是,吴先生询问民警后,也没有得知对方的身份信息。
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分析,老太的行为在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都有着明确的界定。
在民事责任上,老太用铁锹拍车导致车辆轮毂掉漆,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吴先生财产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吴先生对自己花费38万元购买的越野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其车辆的完整性受法律保护。老太的行为致使车辆受损,她理应对吴先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修复车辆所需要的费用,还可能涉及因车辆受损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吴先生车辆轮毂掉漆的修复费用,需要按照专业汽修厂给出的维修价格来确定。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吴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老太的行为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虽然老太年事已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可以随意违反法律法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然而,考虑到老太已80岁高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所以,即便老太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实际处罚时,通常不会对她执行行政拘留。但这并不代表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警方仍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赔偿吴先生的损失以及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理。
吴先生虽然目前获取老太身份信息遇到了阻碍,但是,由于这是行政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即正常情况下,30日内警方就要结案,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在决定书上,是载有双方身份信息的。
其实,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在面对权益受损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