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得知女儿在学校被同学霸凌后,直接在老师办公室动手,殴打了霸凌学生的家长。到了派出所,他又以上厕所为由,趁看护辅警给其解开束缚之机,起身袭击辅警,并试图用双手锁住对方喉咙,后被辅警及赶来增援的警力制服。没想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此案会有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白某大学本科文化,出生于黑龙江佳木斯市,在陕西某公司上班。 白某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事发时白某女儿在某中学读初二,平时表现良好,只是学习成绩一般,平时和同学相处时偶尔会有小摩擦和冲突。 2023年9月底,白某女儿在学校和庄某等五名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 10月,白某女儿找班主任说庄某骂她了,班主任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把庄某叫到办公室,向白某女儿赔礼道歉。 11月16日,班主任又听说庄某骂了白某女儿,班主任认为都是学生间的小冲突。 11月17日,白某女儿所在班级召开了家长会,白某在开完家长会后来到女儿老师的办公室,处理他女儿被霸凌一事。 当天,庄某父亲也在场。 白某陈述: 他跟庄某父亲说起女儿被欺负的事,对方态度不客气,他就用手在对方头部推搡了两下,老师看到把他拉开了,庄某父亲或许是觉得理亏,没有还手,离开了办公室。 过了一会儿,当地派出所的民警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派出所处理他打庄某父亲的事情。 白某说,到派出所前他喝了酒。 到了派出所后,他看到之前被他殴打的庄某父亲,见对方不服气的样子,就又用手在对方头部打了一下。 民警看到,把他带到办案区,他在办案区门口用头在门上撞击,民警又把他控制在椅子上,将他的双手束缚起来。 他当时很生气很激动,出言辱骂了民警,后来有民警来和他沟通,他也不跟对方讲话,说了“我要弄死你们之类的话”。 后来他说他要上厕所,一名胖胖的戴眼镜的民警(实际上是辅警)过来解开他的双手,他趁机压倒在对方身上,和对方撕扯在一起,随后便被对方以及其他支援警力控制。 1、当天开家长会时,白某到讲台上说,“警告你们管好自己的孩子,你们不管我就替你来管。” 班主任作证: 在办公室的时候,白某情绪很激动,他冲庄某父亲喊,“你孩子为什么老欺负我娃。” 庄某父亲很冷静,“我们先一起跟老师把事情了解清楚再说。” 白某不听,“你要是管不了我替你管。” 庄某父亲:“也不一定全是我孩子的责任。” 而后,白某冲庄某父亲动手。 白某殴打庄某父亲的事情,证据确凿,没什么好说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白某在派出所和辅警撕扯在一起,应当如何定性? 白某到派出所前喝了酒,而且还在派出所里打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辅警将白某送到办案区采取保护性约束,是在执行公务。可白某呢,他刚坐在醒酒椅上,就不断大声喊叫要弄死康某(辅警)。 (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辅警在协助执法过程中被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而是构成妨害公务罪。) 这个时候,白某是不构成妨碍公务罪的,因为白某没有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辱骂威胁,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白某在辅警解开他的双手时,趁机倒在对方身上,和辅警撕扯在一起,此时才构成妨碍公务罪。 法院意见: 白某在被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醒酒期间,多次辱骂并威胁要弄死看护辅警,主观上有暴力袭击辅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和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而且袭击目标为辅警的颈部,此行为比一般的撕扯等行为的性质恶劣,更易造成严重后果。 故白某构成妨碍公务罪。 因白某暴力袭击行为时间短,没能得逞就被制服,没有对看护辅警造成人身伤害,酒醒后又对酒后的行为表示悔意。 二审法院认为,白某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判决,改判白某构成妨碍公务罪,免予处罚。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