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于凌晨3时许在某小区逗留徘徊,行踪鬼祟,巡逻民警见状,便上前询问,不料,男子见到警察拔腿就跑,随后一头扎进了路边的河中,警方赶紧予以施救未果。两天后,男子被打捞上来,经鉴定符合溺水死亡。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警方的行为违法,竟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00万余元。 连续几个夜晚,小区内发生多起车窗被砸、车内财物失窃,这让小区居民们人心惶惶,每次出门停车都充满担忧,安全感荡然无存。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这一系列案件列为重点调查对象,警力不断向该区域倾斜。 事发当时凌晨,老王和小陈正在小区内进行日常巡逻。突然,一个黑影在不远处出现。 借着微弱的光线,他们看到一个身形瘦削的男子,即后来被证实的蒋某,在几辆车之间鬼鬼祟祟地穿梭。 蒋某的行为十分怪异,他时而低头贴近车窗,时而又警惕地四处张望。 “不对劲,这人肯定有问题。”小王低声对老陈说道。 两人默契地点点头,不动声色地向蒋某靠近。 “您好,我们是警察,请配合一下,问您几个问题。”小王亮明身份,礼貌又严肃地说道。 然而,蒋某听到声音后,却像受惊的野兽,突然转身,撒腿就跑。 “站住!别跑!”小王和老陈见状,立刻追了上去。 蒋某不顾一切地朝着小区旁河边奔去,随后便一头扎进了河里。 小王和老陈跑到河边,望着漆黑的河面,心急如焚。而后,他们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增援。 大批警力赶到现场对蒋某进行施救,但由于河面宽阔,水流湍急,给救援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最终,警方在两日后将蒋某的尸体打捞上岸,经对其死因鉴定,蒋某死亡原因排除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害致死以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溺死。 那么对于这个结论,蒋某的家属无法认可。他们认为,警察的询问方式过于强硬,导致蒋某情绪失控。并且在蒋某跳河后,救援行动不够迅速,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蒋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当地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200万余元。 蒋某家属的诉求最终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对于蒋某质疑警方的查问,根据《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 蒋某于凌晨时分,在曾经发生过多起车窗被砸、财物失窃案件的小区附近徘徊,行为高度可疑。 警方巡逻队员见状,上前询问,旨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职责,是正常且合法的执法行为。 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对于警方的正常盘问,也不可能会以逃跑跳河的方式来加以应对。 此外,根据鉴定结论,蒋某身上也并未存在其他伤痕。也就是说,排除因警方巡逻队员对其曾使用过暴力及人身威胁的情况。 警方对蒋某已经尽到了救助职责。 事发当晚,警方巡逻队员在发现蒋某跳水后,及时拨打电话进行增援,但由于没有专业的设备,在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无法进行下水施救。 后警方又联系水上公安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直至将蒋某打捞上岸,警察未曾放弃过施救。 即便最终救援结果不理想,也不能就此判定警方救援行为违法。 最后,法院综合审判后判决驳回了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蒋蒋家属不服,又上诉,二审院方维持了原判。 俗话说,“生平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 蒋某在凌晨三点钟不在家睡觉,又为何来到小区里晃悠。 即便遇到了警察盘问,如果心中无愧,大可大方回答问题,又为何要逃跑跳河呢? 个中因果,不言自明!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死者家属就是能讹尽量讹,万一成功了呢
就问他跑什么了[哭笑不得]
是否有证据证明他曾有过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