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女子婚前要求男友必须买房,甚至为此多次争吵。男友的父母见状,答应会赞

广瓦下州 2025-01-17 22:20:43

江苏南通,一女子婚前要求男友必须买房,甚至为此多次争吵。男友的父母见状,答应会赞助42万元首付,并且先拿出了10万。婚后,公婆(男友的父母)将剩余的32万元支付了,随后女子和丈夫买了套房,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女子与丈夫感情破裂,而房子已经升值了几十万,女子要求分割一半,却遭到拒绝。为此夫妻二人对簿公堂,争起了房产。

(来源:荔枝新闻)

曹先生和秦女士相识于一次偶然的朋友聚会,从那一刻起,两颗心就紧紧相连,仿佛注定了要携手走过一生。

不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是当二人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时,秦女士突然提出必须买套婚房,她不想和未来公婆住。

曹先生认为,买房子不是小事,可以先结婚再买,但秦女士坚决不同意,要求必须婚前买,否则就不结婚了。

无奈之下,曹先生向父母求助。父母同意给42万元首付,其他的由曹先生和秦女士自己来。

后来,曹先生的父母先支付了10万元,表示剩余32万元等二人领证后再给。之后,曹先生与秦女士顺利完婚,而曹先生的父母也兑现了承诺,那32万元转给了曹先生。

经过一番挑选,曹先生和秦女士选中了一套价值137万多元的商品房,地段好,环境优,二人很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了变数,在结婚4年后,曹先生和秦女士感情破裂了,二人最终决定离婚。

但是对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二人争执不下。秦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的房产分割,而曹先生认为首付的钱是自己父母给的,必须扣除后再平均分配。

此外,这套房子已经在短时间内升值到了200多万,涨了几十万,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曹先生认为其中也包含了父母的那部分涨幅。

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是曹先生与秦女士在婚内共同购买,且登记着共同共有,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曹先生的父母在曹先生婚前支付的10万元,属于对曹先生的个人赠与行为,故应当属于曹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至于另外的32万元,是在曹先生婚后赠与的,且未明确赠与给曹先生个人,故应当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曹先生一听这个结果,心里可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父母付出了大部分首付,法院只认可了10万元,这不公平,于是他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曹先生父母出资的42万元首付款中,有10万元是在曹先生婚前给付的,这属于曹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但剩下的32万元是在曹先生与秦女士婚后支付的,且没有明确表示是对曹先生一人的赠与,故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因此,这3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原则上要平均分配。

此外,由于涉事房产后续的贷款部分都是曹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以二人对该房产的贡献相同。

而在4年时间,涉事房产已经增值到了200万元,那么增值部分也应当予以平分。

最终,二审法院酌情认定曹先生对房屋的贡献大于秦女士,所以判决房产归曹先生所有,但曹先生需要折价补偿秦女士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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