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子深夜通过定位软件发现丈夫与情人约会后,当场将二人拦住并与情人发生冲突。丈夫为了保护情人让其坐上副驾驶室后,将车门反锁。女子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并将车子开走后,情人突然跳车致轻伤。案发后女子认为,其不知道情人会跳车故不构成犯罪。但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是故意犯罪,且情人还索赔28万元。
(来源: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
女子刘某出生于1990年,刘某与刘先生因工作关系认识后,恋爱半年登记结婚。
可二人结婚后,刘先生对刘某的感情就发生巨大的变化。刘某因此怀疑刘先生背叛婚姻。但刘先生不承认,只是说工作忙。
为了找到丈夫背叛婚姻的证据,刘某趁丈夫不在家时,在登记在其名下、但平时由丈夫使用的越野车上偷偷安装了定位器。
事发当天晚上,刘先生深夜都没回家并声称自己在公司加班。刘某打开定位软件发现刘先生说谎后,跟着定位开车去找人。
在某商场门口发现女子王某与刘先生举止亲密后,刘某断定92年出生的王某是刘先生的出轨对象并上前与其扭打在一起。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自知理亏的王某多次想离开现场,但均被刘某阻止。
为了保护王某不会受到伤害,刘先生强行将王某扶上越野车并让其坐在副驾驶室。
刘先生下车后,用车钥匙将车门反锁,并下车与刘某理论。但刘某却趁刘先生不注意时,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并启动汽车。
王某当时没来得及反应,只能坐在副驾驶室上,不停要求刘某停车,但刘某未予理会。王某因害怕受到伤害,在车子行驶没多远就冒险打开车门并因跳车导致受伤。
刘先生见状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
120救护车将王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明知道刘先生已经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的刘某,被赶到现场处置的民警抓获归案。
后经鉴定,王某跳车的行为导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
因刘某拒绝赔偿,王某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刘某认为:其并不明知王某会跳车,即其主观上是过失的。而刑法明确规定,过失只有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才构成刑法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此,在只造成王某轻伤一级后果的情况下,其行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察院认为:
第一,监控视频证实,王某在跳车时,刘某驾驶车辆处于加速状态,与刘某的供述称在王某打开车门欲下车期间,由于情绪失控,猛踩油门的供述相吻合。
因此,能够证实刘某在明知王某要跳车且打开车门的情况下,仍加速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即其主观上是故意的。
第二,刘某作为具有驾驶经验且思维正常的成年人,其对王某在车辆调整行驶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应当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仍继续驾驶车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王某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据此,王某附带民事诉讼索赔28万元。
一审支持检察院观点,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王某也存在过错、刘某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在核定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为10万余元后,因王某破坏刘某婚姻家庭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本身也存在过错,酌情认定王某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故判定刘某赔偿王某80%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但刘某于2024年8月份,仍被同意取保候审。
王某上诉时称:刘某主观恶意深,不应适用缓刑且一审判定其承担责任比例偏低。
刘某上诉时称: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与刘先生未离婚,刘先生交付给王某妹妹的1万元医药费应当要予以核减,且有视频为证。但一审却以“给予现金的视频不能证明数额为1万元、不能证明付款人、收款人身份,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 ”为由,不予认定,明显属于事实不清的。
二审支持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但对于刘先生已经给予1万元二审根据公安机关重新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即二审认定属实。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刘某的刑事判决部分,并改判刘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