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杂志》发布的这篇文章属实有点抽象,难道知识产权也要用性别视角审视?这确定不是搞区别对待吗?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含金量高低取决于具体项目质量,市场化成果取决于社会真实需求,侵权风险与维权进展取决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与相关部门裁决结果。我就问这里面有任何一项取决于知识产权所有者是男是女吗?
正常人:项目落地效果不佳,需要观察市场总结经验!
乐子人:项目效果结果不佳,都怪法律狭隘父权独占!
知识产权法只针对具体项目与真实案例,并不针对性别,以男女任何一方视角偏向叙事都是曲解!菜就多练,别扯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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