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的不一定是自己的!陕西西安,43岁农民工参与修路期间,在施工工地挖出一枚金饼,趁人不注意放在自己兜里。20年后,因生活困难,便将金饼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没想到又过了2年,民警将其查获,不仅没收50000元违法所得,还因倒卖文物罪,获刑5年4个月!
(案例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据悉,在2001年,43岁的赵某是一名农民工,因为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在工地上也只能从事最脏最累的工作。
事发时,赵某正在施工工地上平整路面,突然发现地上有一块“土疙瘩”,质地比土块硬,又比铁软。
赵某将“土疙瘩”捡起来,随意将上面的土给清理干净,结果这个“土疙瘩”,却露出黄金般的光泽。
赵某心里一动,他自己也意识到,这是捡到宝贝了。
见四周无人注意,于是将其放在口袋里,并带回家收藏。
一转眼20多年过去了,曾经的赵某也成了60多岁的农村老汉。
因为生活上并不如意,赵某决定将“金饼”卖掉换钱。
就这样,赵某联系到买家,经过称重,这块金饼重约180克,共卖出5万块钱。
赵某本以为自己与金饼的缘分就此断了,没想到2年后,当地派出所竟然上门。
原来,买家被公安机关调查,而在买家的家中,民警发现了这枚金饼,经过鉴定是汉代的文物。
随后民警顺藤摸瓜,最终将赵某抓获。而赵某也因为倒卖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还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赵某明明对这块金饼的来历并不知情,为何依旧构成倒卖文物罪?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为了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牟利为目的将金饼卖出,也就符合了倒卖文物的构成条件,故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赵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刑罚是否过重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赵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并认罪认罚,理应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可是赵某卖出的那枚金饼,经过鉴定为国家二级文物,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故赵某依旧构成“倒卖文物罪”,获刑5年4个月。
那么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现了不明的文物,就不能据为己有,更不能将其卖出,否则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如果能够及时上交,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作为捡拾者,同样也会得到一定的现金奖励。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