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找了个男技师按摩,期间,女子感觉被对方脱掉了内裤,并被触碰到了隐私部位。女子又羞又气,当即提出质疑。可男技师却说,这是正常的按摩流程。女子想着自己已经花钱了,于是强忍不适,让对方按了整整30多分钟。事后,女子回家后感觉不太对劲,最后选择打电话报警。没想到对方却辩称,只按了女子的肚子,属于正常按摩流程!
(来源:浪涨新闻)
据悉《浪涨新闻》12月13日报道,在11月,赖女士因为上班久坐,久而久之导致背部不舒服,于是找了一家中医理疗馆,接受对方的针灸按摩。
同年12月份,赖女士再次感到背部不舒服,想起上个月的按摩效果还不错,于是再次来到这家中医理疗馆。
为赖女士服务的是廖师傅,廖师傅手法专业且比较善谈,双方在聊天过程中,赖女士说自己有些“宫寒”。
廖师傅表示,等给赖女士刮背之后,可以帮赖女士调理调理。
没想到,刮背结束后,赖女士感觉廖师傅正在脱自己的裤子,不过想到廖师傅可能帮自己调理,于是便没有拒绝。
岂料,廖师傅随后将赖女士的内裤脱掉,并触碰到隐私部位。
赖女士当即提出质疑,可廖师傅却说,这都是正常的按摩过程。
赖女士强忍不适,直到30多分钟之后,按摩结束。
回到家里的赖女士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打电话报警。
可面对民警的询问,廖师傅却坚称,这都是正常的按摩流程,自己也仅仅是按摩了对方的肚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赖女士声称自己遭到按摩师的侵犯,虽然选择报警,但是民警也需要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具体到本案,赖女士坚称自己受到了侵犯,但是却无法提供证明,且按摩室内也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如果赖女士的说法,并没有证据的佐证,民警无法做出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赖女士能够搜集到证据,可以依法向涉事按摩师提起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赖女士因为接受到了不好的体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赖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察觉到异常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引起重视,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
《民法典》第十八条 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此案例也提醒我们,现如今存在的各类按摩馆质量参差不齐,选择服务的时候,一定不能贪图便宜,尽量选择正规的按摩馆。
另外,在感受到对方存在恶意后,要么及时制止对方,那么就是收集证据后报警。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