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动物可以卖?湖北武汉,某森林公园突然发布公告,说他们公园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偏多,经管理处研究决定,现欲交流出售20只猴子,每次猕猴3000元-5000元不等。事发后,网友提出疑问,“为什么他们卖野生动物就可以,我们卖就涉嫌犯罪?”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卖猕猴的是马鞍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案涉公园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园的猴山上人工饲养了100多只猕猴。 现在繁殖数量增多,猴群生存环境变得恶劣,工作人员特别指出,“此次公告的真正目的是‘交流’而非‘出售’。因涉及动物的固定市场的问题,会象征性地收点钱,所以也说‘出售’。” 至于象征性收点钱是多少? 公园出示的《生物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显示,根据发育阶段的差异,每只的评估单价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其中,出生-2岁的3500元,5-15岁的猕猴5000元,20岁之后的猕猴3000元。 工作人员表示,这次交流出售,面向其他有资质的动物园,只能用作观赏,而不能用于表演和科研等。 没想到,竟有网友说,“猕猴脾气不好咬人,能吃能拉特别臭,母的还有大姨 妈,而且成年后长得也大,不适合做宠物饲养,别问我咋知道的,本人亲身经历,让咬过两次……” 笔者在这里规劝该网友早点去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工作人员的回复,其实说明了很多问题,比如不是有资质的动物园是不能购买这些猕猴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地说,就算公园可以卖,私人也不能买这些猕猴,因为出售和购买都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除此之外,《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亦构成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 也就是说,本罪的打击范围除了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动物外,还包括野生动物“制品”! 如果私人去买这些猕猴,且被你成功地买到了!恭喜你,喜提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按照刑法规定,至少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怎料,竟有网友留言说,猕猴啊?算了,喜欢金丝猴,有出售金丝猴的通知我! 这网友是真的“刑”!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