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为了规避风险,购买了重疾险,每年缴纳1万元的保费。连续缴费三年后,男子确诊肺癌,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0万的保额,保险公司却振振有词:他三年前就患有肺部结节,不属于首次发病,不赔!面对保险公司的嘴脸,男子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令人拍手叫好!
看着手中的诊断结果,右肺下叶恶性肿瘤几个字让李浩的精神世界崩塌了,他最害怕的肺癌还是悄悄袭来,生命很可能要进入倒计时。
为了尽快治疗,李浩住进了医院,肺癌的治疗费用就像一个吞金兽,把他辛辛苦苦攒下的积蓄马上就要挥霍一空。
李浩记起来,三年前,他买过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其中就有肺癌,有了这笔钱,他就能放心的治疗。
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有了新的说辞,给了李浩一盆凉水。
保险公司表示,李浩之前就患有肺部结节,因此他患上肺癌并不属于首次发病,保险公司还搬出合同,证明这是免责条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4月,李浩体检时就查出肺部结节,他有点担心,去了好几家医院复查,最后都排除了罹患肺癌,也是不幸中的万幸。
为了给自己一份保障,也为了能规避以后的风险,李浩去保险公司购买了重疾险,专门预防以后出现癌症等情况。
签合同的时候,李浩还仔细看了保障的范围,大多数癌症都能保障,每年需要缴纳1万元保费,保额30万。
确认了这些关键信息后,李浩就按期缴纳保险费用。
万万没想到,三年多后,2023年9月,李浩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竟然确诊了肺癌。
本以为这笔保险是他最后的保障,没想到,保险公司还暗藏玄机,来一句不是首次发病就免责,可他确实是第一次患癌症,怎么就不是首次发病了?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浩也没别的要求,既然买了保险,那就是要防患未然的,现在他确诊了肺癌,那就请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万的保额。
他也不想患病,要是缴纳保费能平安无事,那当然是最好的,现在得了肺癌,只希望保险公司不要耍赖。
可谁知,保险公司就是一口咬定,不符合理赔要求,拒绝赔偿。
李浩没办法,闹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支付30万。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庭上,李浩执意认定,他罹患肺癌,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这是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已经属于违约,他不追究违约责任,至少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把30万给他就行。
保险公司也认为,他们是按照合同办事,李浩之前有肺部结节,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无需赔偿。
双方都认为他们是按照合同处理,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应该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首先,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提醒李浩,他的肺部结节属于肺癌,以后罹患肺癌不属于首次发病,这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当初也是心怀鬼胎,就是为了以后不理赔,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从医院的诊断来看,当初的肺部结节并不一定导致肺癌,而且合同对首次发病也没有清晰的说明,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浩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限期理赔。
对于保险的坑,大家有哪些经理呢?欢迎留言讨论。
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2025.1.13—买了3年万元重疾险患肺癌遭拒赔,投保前有结节遭重疾险拒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