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妻子因丈夫早上赖床在家不上班,在同房时不配合并指责丈夫。丈夫恼羞成怒,踢了

白羊登义文 2025-01-19 21:25:12

广东,妻子因丈夫早上赖床在家不上班,在同房时不配合并指责丈夫。丈夫恼羞成怒,踢了妻子头部一脚。可丈夫下午准备去上班时却发现妻子已经死亡。案发后检察院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见被以故意犯罪起诉,丈夫不承认有踢人行为。法院有不一样的意见,并决定对丈夫从轻处罚。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男子谢某出生于1965年,江西宜春人。

谢某与妻子李某在当地务工时,租有出租屋。二人的子女则一直在老家农村生活。

事发当天是工作日,谢某早上因赖床没有去上班。醒来后,与妻子同房。过程中,妻子因谢某早上不去上班,不愿意配合。

谢某当时面子上有点过不去,加上想到妻子十几年前曾出轨一事,就更加来气了。

谢某因一时冲动,当场骂了妻子几句并在站起来准备离开时踢了妻子的头部一脚。

踢了妻子头部一下后,谢某头也没回,气冲冲的下床并来到另一个房间继续睡觉。

13时许,谢某意识到自己刚才太冲动了,并回到房间上前抱妻子说,自己要去上班了。可谁曾想,这时妻子已经没了呼吸。

察觉到异常后,谢某分别给在当地的老乡、老家的儿子打电话。事后再拨打120。

120救护车到场处置后,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妻子已经死亡,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还在抱着妻子尸体痛哭流涕的谢某抓获归案。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头部、颜面部、左某、左颈部、左前臂有多处皮下出血与擦伤。李某死亡原因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案发后,邻居、房东、老乡、谢某儿子等人证实被害人平时身体还不错、夫妻感情还不错、二人虽偶有吵架但未曾发现谢某有家暴等行为,也没有相关的报警记录。

谢某本以为,有这么多人为自己作证,问完话就可以回去处理妻子的身后事了。可当得知公安机关要以故意伤害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谢某顿时就慌得一批。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对谢某量刑的话,即便有自首情节,也处10年以上。

可能谢某知道这一点,所以检察院起诉前,谢某就不再承认自己踢过妻子一脚了。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检察院因谢某到案后不承认有踢过妻子头部一脚,属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故连自首情节都不予以认可。

但是,妻子的娘家人可能是看在二人孩子的份上,最终还是给谢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这样判:

第一,谢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其因夫妻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用脚踢了妻子的头部且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妻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头部出血死亡、被害人身体未见病理性改变,排除被害人的身体系因病理改变致其死亡。故可以认定谢某有踢打妻子,并造成妻子死亡的事实。

第二,生活上的“故意”与刑法上故意应当要有所区别。即应当要以是否有伤害动机、主观恶意以及客观行为等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谢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夫妻关系,亲属朋友均证实事发前未曾发生过家暴行为,即谢某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

其次,夫妻在日常生活当中,一方因对另一方的不满而随意一下的踢打动作,不能视为是追求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表现。

最后,通过事发后谢某的表现来判断,妻子的死亡明显超出其对其行为后果的预期,故本案不能仅以客观结果从而认定谢某事发时的主观故意,进而以结果来归罪。

即谢某对妻子的死亡是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故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鉴于双方是夫妻关系,系因夫妻生活琐事而引发本案且被害人家属已经对谢某表示谅解,故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

即谢某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综上,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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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69xxx03

用户69xxx03

4
2025-01-19 22:21

看再谁上也不谅解,谁能谅解死人

白羊登义文

白羊登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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