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夫妻俩闹离婚,分道扬镳之际,女方竟不顾男方反对,打起孩子压岁钱的主意

爱波尚克 2025-01-19 23:33:33

河南驻马店,夫妻俩闹离婚,分道扬镳之际,女方竟不顾男方反对,打起孩子压岁钱的主意,要求把两个女儿攒的5万多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她觉得,自己生孩子养孩子不容易,这钱就当是给自己的辛苦费了,难道不应该吗?孩子爸却觉得,这是孩子们的个人财产,谁都无权随意处置。

小丽和小东婚后生了两个女儿,俩孩子聪慧可人,特别受家里长辈宠爱。

一到逢年过节,长辈们就给俩孩子塞红包,少则几百,多则上千,除此之外零食玩具也都不落下。

到了今年,两个女儿的压岁钱已经攒了5万多。这个“小金库”平常都由小丽保管,说等以后孩子大了,再给她们,丈夫小东也同意妻子的做法。

如今,夫妻二人感情不和闹离婚,而小东怎么也没想到,两人分道扬镳之际,小丽竟惦记上了俩孩子的压岁钱。

二人向法院提离婚诉讼时,小丽竟想把属于俩孩子的5万块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东对此觉得十分不可思议,这钱是长辈们给孩子的,你一个当妈的, 怎么能有这种想法,这不掉钱眼里了吗?

可小丽却觉得,孩子的钱就是她的钱,给她有什么问题?再说了,孩子现在年龄还小,又不会花钱,给她们留着干嘛呢?

她作为一个母亲,这些年养孩子也够辛苦的,这钱就当给她的辛苦费了,这不应该吗?

而小东则坚持认为,压岁钱作为孩子们的个人财产,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处置,也绝不应该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并且,小丽这种自私的母亲,不适合抚养两个女儿,他必须要把抚养权拿到手。

那么,小丽有权将孩子的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两个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其接受的压岁钱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法有效。这些压岁钱应视为孩子们的个人财产,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代为保管,但不得随意处置。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小丽作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本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她试图将孩子们的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明显违背了监护人的职责。

除非是为了维护孩子们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小丽和小东虽然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但他们与两个女儿的关系并不会因此消除。离婚后,他们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女儿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决定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时,应以最有利于孩子们的成长和教育为原则。小东坚持认为小丽不适合抚养两个女儿,并希望获得抚养权,这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们的利益进行裁决。

同时,孩子们的压岁钱作为个人财产,不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长辈们基于血缘亲情给予晚辈的存款,实质上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赠与,因此,这笔存款应当归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小丽和小东虽有责任保管这笔财产,但并无权力擅自处理或分配属于孩子们的财产。

因此,法院支持小丽的离婚请求,但不支持她分割女儿压岁钱的请求。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小丽和小东达成了一致意见,离婚后,两个女儿由小东抚养,小丽将定期支付抚养费。

而那笔5万多的压岁钱,则由小东代为保管。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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