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开着价值200万元的进口大奔去加油站加柴油时,工作人员却给女子加了

常常说说 2025-01-22 16:47:25

浙江杭州,女子开着价值200万元的进口大奔去加油站加柴油时,工作人员却给女子加了汽油。女子开出加油站500米远后才发现此事,工作人员承认是加错了,但声称“自己赔不起、大不了不干了!不干了也赔不起!”目前,加油站回应称,如果确实是加油站过失,他们会承担责任。

(来源:椒点视频)

刘女士是个成功人士,2023年时,购买了一辆价值200多万元的进口大奔。

近日,刘女士开着大奔去加油站加油时,和工作人员说自己要加的是柴油,并购买了尿素。

刘女士和工作人员说了以后就离开了。

待工作人员说加好油后,刘女士就结账离开了加油站。可车辆行驶至离加油站500米左右远时,车辆却没有动力了。

刘女士第一反应是怀疑加错油了。打开油箱查看后,刘女士通过气味判断工作人员给她加的是汽油,并非是她想要的柴油。

发现异常后,刘女士立即回到加油站讨要说法并联系4S店帮忙处理此事。

工作人员承认自己当时是听错了,并声称自己原本的工作职责是收银,因同事忙不过来,她只是出来帮忙加一下油而已。

该工作人员还明确表示,自己赔不起,大不了不干了,不干了也赔不起这么多钱。

4S店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加错油后没有启动车辆,只是清洗油箱的问题。但刘女士已经启动并行驶了500米,这需要拆发动机才能解决,甚至还有可能要换发动机。

加油站表示,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如果确实是工作人员的原因,他们会负责到底。

但刘女士表示,这是进口车,4S工作人员和她说,维修起码要大半年,这就会造成她大半年没有车用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初步核算的损失大约是七八十万元左右。

1、有网友质疑称,收银员出来给客户加油,难怪会加错了,她都没有培训上岗。

也有网友质疑说,难道工作人员一句赔不起,大不了不干了,这就完事了?

2、其实工作人员赔不赔得起,对刘女士来说,没有太大的关系。为什么呢?

首先,刘女士到加油站加油,与刘女士形成消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加油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大家可以理解为,不论加油站最终是派谁来为刘女士加油,承担责任和索赔的主体都是加油站。

其次,工作人员是属于加油站的员工。即加油站是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要为自己员工的过失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加油站是危险场所,这个大家都很清楚。

故,不论是哪个工种都要是上岗前培训的,但不论是管理上过失造成,还是上岗前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造成刘女士的财产损害的,用人单位都是要为此承担责任的,但事后可以向具有重大过错的员工追偿。

最后,不论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都要按照市场价来计算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总而言之,刘女士可以索赔的损失不能以金额的大小来判断是否合理,而应当是以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为依据。比如说,修车费是4S店收的,这与刘女士无关的。

3,但还是有很多网友认为,刘女士索赔的经济损失有点离谱,毕竟200万元的车子,加错一次油所造成的损失就要七八十万元,有点夸张!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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