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国企担任人事总监的女子用其退休父母的银行卡,在公司吃“空饷”近9年时间。

常常说说 2025-01-22 16:48:23

江苏,在国企担任人事总监的女子用其退休父母的银行卡,在公司吃“空饷”近9年时间。被发现时,女子父母的工资均为9千元、共计侵占公司财产125万元。但法院却只判处2年9个月。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14年,女子吕某通过应聘入职到某国企工作。工作岗位是人事专员、月薪2千元。后因工作表现出色,吕某被公司重用。

可吕某被重用后,只是增加了工作量,并没有提高工资待遇。想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吕某的心态开始变了。

吕某工作的公司是做餐饮的,名下有很多餐饮门店,而发工资的名单都是各个门店报上来、再由各个负责人签名确认的。

吕某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得知,签名的公司负责人一般不会逐个名单都去核实,而且,只要有一个人签名确认,后面的负责人会出于信任,连看都不看直接签名确认。

发现这一管理漏洞后,吕某起了贪念,并用其退休在家父亲的名义开了一张银行卡,并偷偷加在门店应发工资表的名单中。

刚开始时吕某只是用其父亲一人的名义收工资,而且,只是1000元一个月。成功得手且没有被发现后,吕某又提高工资。

在成为人事部的负责人后,吕某就更加肆无忌惮了。2024年6月,公司同事发现此事时,吕某已用其父母名义领了公司的工资近9年时间,每人的月工资为9千元。

同事发现后,立即上报公司。后经统计,吕某靠这种手段违法所得共计125万元。

1、有网友表示,公司不见了125万元才发现,果然是公家的,就没有那么在意了!

也有网友认为,吕某虚构事实骗取公司的财物,已经构成诈骗罪,应处10年以上。

实则不然!即在行为人已经骗取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该如何定性,还要看犯罪主体以及作案手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2、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发时吕某已经是国企部门的负责人。即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也就是说,由于吕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作案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即便其是骗取公共财物,也只是以贪污论处。

注意!诈骗125万元是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步量刑是10年以上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贪污数额在20-300万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的,判处3-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而之,由于吕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贪污125万元是属于数额巨大的,因此,其行为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至于犯贪污罪要处多少罚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得很清楚:

即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处15-50万元罚金;3-10年的,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处没收财产。

吕某到案后,主动将125万元全部退还给公司并认罪认罚,因此,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即吕某可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综上,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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