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接私活后遭遇车祸公司否认工伤#】某公司货车司机在完成公司指派的发货任务后,应收货物流服务部负责人请求,帮忙将胶桶等物捎送至另一企业,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经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1.崔某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本案当事人对于货车司机在完成公司指派送货任务后自行决定帮他人捎送物品(胶桶)的事实,以及货车司机发生车祸的地点位于返回公司路线的事实均无异议,发生争议的是货车司机自行决定帮他人捎送物品的行为是否影响或者阻却货车司机受到的车祸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核心因素系是否具备“工作原因”。本案中,货车司机驾车去送货是履行工作职责,其送完货后返回是公司指派整个工作不可分割的必然组成部分。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相关事实,货车司机驾车返程路线为返回公司的合理路线,货车司机自行决定帮人捎送物品属于本案介入因素,但该捎送物品行为没有过分迟延其返程时间,也未改变基本的返程路线,且事故发生地点也不是位于捎送物品需额外增加的路途中,因此从实质和总体上把握,货车司机的捎送物品行为没有达到改变其履行工作职责这一基本事实的程度,公司也未举证证实货车司机捎送货物的行为确实增加了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故不足以影响和阻却本案的工伤认定。
在排除货车司机捎送物品这一因素对工伤认定的影响后,该货车司机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作原因”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条件,县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