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毕业后在家乡工作。女方在985高校读研究生。二人确定恋爱关系9个月后,女子怀孕。男方家支付131400元当订婚彩礼。之后二人结婚生下女儿。万万没想到,女子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却迟迟不肯领证。男子认为女方不想结婚,遂要求返还包含彩礼在内的30万转账。女方却说钱是赠予,不该返还。男子大怒,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过两审,结果却截然不同。
(信源:裁判文书网)
这一年,刘旭和赵艳在同学聚会上见面。互相介绍后才发现,刘旭在家乡工作。赵艳则在一所985高校读研究生。
当晚,大家齐聚一堂,刘旭和赵艳却躲过众人,悄悄聊天。两人聊到很久,才依依不舍地分开。
爱情一旦来了,挡都挡不住。
虽然刘旭在家乡工作,赵艳在高校深造,他们明知将来会有鸿沟,但他们还是恋爱了。
2019年11月28日,赵艳发觉自己怀孕,慌忙给刘旭打电话。
刘旭父母得知消息后,大喜。一个月后,他们给儿子和赵艳订婚。
第2日,他们给赵艳转账131400元。寓意一生一世美好缔约。
之后,刘旭父母开始装修房屋,看家具,订酒楼。期间他们多次给赵艳转账。
两位老人并没因赵艳怀孕而拿捏。他们力求婚礼办的隆重。该给的钱和该有的尊重,一点不少。
但因为当时赵艳在读研究生,所以没办理结婚登记。
刘旭和他父母认为,先举行婚礼,随后再补办结婚证也不迟。
可他们万万没想到,因为他们这个疏忽给日后带来很大麻烦。
2020年5月6日,刘旭和赵艳踏上婚姻红毯。婚礼上二人含笑对视,许下相伴终生的誓言。同时也接受亲朋好友的祝福。
彼时,所有人都以为,这是一对金玉良缘。
同年7月20日,赵艳生下女儿。此后,母女俩被刘旭一家视若珍宝的照顾着。
时间一天天划过。赵艳毕业,入职一家公司。
按理说,赵艳毕业,小两口结束两地分居的生活。一切都要走上正轨。可奇怪的是。刘旭多次催赵艳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都被拒绝。
刘旭终于明白赵艳研究生毕业后,嫌弃自己不肯结婚。
当再一次沟通无果后。刘旭也恼了:既然你不肯结婚,那就退还彩礼。
赵艳却说:哪有彩礼?你们给我的是赠予,不是彩礼。按照法律规定,不用返还。
刘旭大声说:我们家前后给你了30万,订婚第2天给你131400元。如果不是为了让你嫁给我,凭什么给你这么多钱?你去打听一下,哪家人这么大方,赠予你这么多?
不管他怎么说,赵艳都坚持不退钱。
刘旭大怒,起诉到法院。
刘旭认为,赵艳毕业后嫌弃自己,不肯结婚,就应该返还自己为缔结婚姻而支付的30万。
赵艳却说不是她嫌弃刘旭,而是因为两人性格不合,缺乏感情。她已经为刘旭生下一个女儿,不该还钱。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刘旭家人支付给赵艳的131400元是否属于彩礼?
两人举办了订婚仪式,这131400元是在订婚第二天,刘旭父母转给赵艳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既然刘旭说这131400元是彩礼,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
刘旭却没有拿出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这笔钱为彩礼。
第二: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举行过订婚仪式和婚礼,而且赵艳还生下一个女儿,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二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举行婚礼。且生下一女。
而且刘旭也没有举证证明这笔钱是彩礼。因此对刘旭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刘旭诉求。
刘旭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这131400元是二人订婚次日,由刘旭父母转给赵艳的。应视为彩礼。
赵艳说30万是赠予,可她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录音通话中,都发生于赵艳2020年8月自行离开刘旭家之后。
在这些聊天记录和录音通话中,赵艳明确表示她不登记结婚。所以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这笔钱是赠予。
但二人已经举行婚礼,且赵艳生下一女。
而且两人在恋爱过程中,赵艳也曾给刘旭转账。所以部分转账应视为两人之间的赠予。
考虑到刘旭父母的收入情况。
二审法院判决:赵艳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刘旭8万块。
婚姻非儿戏,刘旭家花掉积蓄,赵艳毁了名声。这场官司,没有赢家。
走入婚姻前,一定要看好彼此的三观。走入婚姻后,要学会包容,体谅。
顶级婚姻的真相,是两个不太成熟却相爱的年轻人互相滋养,共同成长。在漫长岁月中,共同分担,共享喜悦,不离不弃,一起携手到暮年的幸福。
(人物为化名)
男人的孩子叫男人自己生,免得耽误女人时间
给人家白生一个女儿还要亏8万
兄弟哥这有刀
骗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