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陕西西安,一名女子吃完晚饭后,到小区内散步,突然眼睛一花,还没等她反应过来,面部就传来一阵剧痛,原来,刚才有一根长70厘米的箭支,从其左眼下方射入,箭矢直接射穿其面部! 事后经过测量,射中女子的箭支长约70厘米,直径约1厘米。万幸的是,从女子左眼下方射入,如果位置偏一点点,后果不堪设想。 据了解,事故起因,是一名男子在小区内玩弓箭,箭支乱飞,结果不小心误伤正在散步的女子。 目前,警方已介入,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这简直是无妄之灾,好好地在小区里散步,谁又能想得到,会嗖的一声,飞出来一支箭支呢? 这种电视剧里的东西,竟然出现在现实之中,最关键的是,还有人中箭了!
2、如果事情真如男子所说,是因为失误,而不是故意射向女子,男子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小区里随时有人出现,男子在小区里射箭,会对不特定的人造成伤害,男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罪名,两条不同之处,在于造成的后果不一样,第114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项意见有一个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一根箭支最多只能伤害一人,不会对“多数人”造成威胁。 第二种意见,男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轻伤(重伤)罪。 男子并没有伤害女子的故意,这次事件是因为失误引起,属于过失性质犯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男子在小区内射箭,应由预见到自己射箭的行为,可能射中其他人,但他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构成过失致人轻伤(重伤)罪。
值得注意的是,伤害罪是结果犯,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才能以过失致人轻伤(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实际是上述两种意见的综合,既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是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项意见同样存在一根箭支最多伤害一人,不会对“多数人”造成威胁的问题。 从目前爆出的信息来看,男子的行为更可能构成第二种,过失致人轻伤(重伤)罪,但具体会被判多久,需要根据女子的伤情和其他量刑情节确定。 最后,像弓箭这类非常危险物品,不要到有人的地方使用,万一伤到人,追悔莫及!因为不管是不是故意伤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