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16岁男孩在足球俱乐部参加训练时,因抢球与队友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队友打了一拳,结果倒地猝死,队友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获刑。之后,男孩的家属将该队友、教练以及足球俱乐部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孩小陈患有心脏病,为了让小陈有个健康的身体,小陈的父母在征询了小陈的意见后,将其送去了喜欢的足球俱乐部训练。
可有一次,小陈在训练过程中因为训练过量导致胸闷不适,后来就停了一段时间。
在小陈16岁时,也就是初三那年,小陈的父母打算帮他搞一个体育特长生的资格,主要是为了升学容易。
为此,小陈的父亲找到了之前的足球俱乐部的教练喻某协商,并签下了《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协议》。
之后,小陈就利用空余时间去俱乐部训练,以争取早日获得体育特长生的资格。
事发当晚,小陈放学后来到俱乐部参加足球训练,教练喻某安排了一场对抗赛。
可是在比赛期间,小陈因与一位20岁队友小萧抢球不当,惹怒了小萧,被小萧一拳打倒在地,随后二人发生了追打。
其他队友见状纷纷前来劝架,之后喻某宣布比赛终止,并对小陈与小萧进行了批评。在批评结束后,一名队友带着小陈前往更衣室。谁知小陈突然摔倒在地,就再也没有醒来过。
后经鉴定,小陈的死因是情绪激动及外伤所致。
小陈的意外死亡让他的父母悲痛欲绝,把一个儿子养到16岁,其中付出的艰辛无人能体会,为此他们在法院对小萧判刑时,放弃了民事诉讼部分,只要求对小萧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萧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有期徒刑。
小陈的父母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处罚太轻了,但是法院的判决已成定局,于是他们将小萧以及、喻某和足球俱乐部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损失。
对于小陈父母提出的索赔请求,小萧表示不认同,他辩称:
1、自己并不知道小陈患有心脏病,俱乐部也没有告知过这一情形,所以这个侵权过错应当由小陈自己以及俱乐部来承担。
2、自己已经被判了刑,且小陈父母为了加重处罚,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部分,所以现在小陈父母提出索赔,并没有法律依据。
而喻某则辩称:
小陈的父母并未如实告知小陈患有心脏病,这导致自己在职教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判断,所以小陈的父母应当为此担责。
而足球对抗过程中的肢体冲突是十分正常的,小陈因与小萧发生了肢体碰撞从而引发肢体冲突,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俱乐部的辩解与喻某大差不差。
法院的意见是:
1、经调查,小萧的身份不仅是陪练,还是喻某的助教,其按照俱乐部的要求给小陈等人提供训练计划和陪练,并且每月都能收到俱乐部发放的报酬。
因此,小萧与俱乐部是劳务关系。
按照小萧所涉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小萧是在提供陪练服务时,殴打了小陈。
由此可见,小萧的错过行为应当由其提供劳务的足球俱乐部来承担责任,而足球俱乐部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故意伤害小陈行为的小萧追偿。
2、经调查,喻某是足球俱乐部的教练及大股东,其个人决定足以代表足球俱乐部的决定。
按照小陈父亲与喻某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小陈在俱乐部训练期间,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小陈的安全。
可是根据俱乐部的视频监控来看,在小陈与小萧发生肢体冲突时,俱乐部中负责安全的工作人员并未及时出现制止。
这导致小陈与小萧的矛盾冲突不断扩大,最终导致了小陈的死亡。
因此,俱乐部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故应当对小陈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3、经调查,小陈在第一次被小萧打倒在地后,小萧已经停止了打人行为,且准备离开现场,而小陈却紧追上去对小萧追打,之后二人扭打在了一起。
由此可见,小陈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其行为不满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个条件。
因此,小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俱乐部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陈的损失65万元,小陈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可没想到,法院判决后,小陈的父母和足球俱乐部都不服判。
小陈的父母认为,小陈与小萧是在足球对抗中发生的肢体冲突,而小萧却实施了超过合理范围的打人行为,小陈难道只能被动挨打不能还手?
而足球俱乐部则认为,小陈的死因与其心脏病有关,小陈的父母没有事先告知,这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俱乐部不该承担70%的责任。
可是,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突脸铁头娃
心脏病为了健康跑去踢足球锻炼?难道不是纯粹的加重负担吗,确定父母不是因为嫌弃儿子心脏病,为了讹钱让他送死吗
天平
讹